轉貼網路資料,小心官司惹上身 // PO消費抱怨文 沒證據恐觸法 | 🍄樂愛生活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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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轉貼網路資料,小心官司惹上身 // PO消費抱怨文 沒證據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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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五花八門,只要動動手指,就可以馬上複製、上傳、下載或轉貼各種影片、音樂、圖片、照片,以及文章等資料,許多孩子因此形成錯誤觀念,以為網路上的資料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免費寶庫。尤其身處社群網路時代,孩子往往看到新奇有趣或自己喜歡的影音圖文,就迫不急待的要與朋友分享,殊不知一個簡單的按鍵動作,可能帶來觸法的風險,因為網路上的資料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知法守法避免誤觸法網

臺灣的《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也就是當一份著作完成時,不須作者提出申請,就自動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一旦構成侵權,以學生最常犯的轉貼、提供分享下載的侵權行為為例,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孩子們通常對法律不甚了解,以至從小學生、中學生到大學生,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時有所聞,當中甚至有國中資優生因為免費提供流行音樂下載而被移送少年法庭的實例。因此,面對習慣上網分享與下載各式資訊的孩子們,家長應教導他們認識著作權,培養正確的使用網路資源觀念,以免孩子誤觸法網。




Q:

問題來源—「原PO是我!創意在我!」粉絲團粉絲於塗鴉牆發問

常見網路轉貼文章,通常是千轉百轉已不知原著為誰,此時A將文章貼至臉書,B在其下方回應"借分
享"或"借轉"後將A貼文的連結一併在B的臉書上發佈,請問A和B各有觸法之處嗎?

A:

律師團隊解答
您好!

不清楚著作權人是誰,並不會讓一個著作變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因此,當A把文章全文貼在其臉書上,除非原先的著作權人本即同意他人轉載或散布,不然的話,即可能涉及著作權的侵害;當然,若B明知該文章並非A之著作,而僅以僅分享、借轉之方式說明,事實上也未取得任何授權,自然也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建議若在FB或部落格中有利用來源不明著作的需求時,最好是用超連結的方式處理,不要直接轉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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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觸法了?轉貼網路資料,小心官司惹上身!
 
案例:網路普及,小五女學生因轉貼色情網站文章觸法。高縣警方日前網路巡邏時,發現有兩人張貼色情文章,循線追查通知貼文者到案,結果竟是名年僅十一歲的小五女學生及另名國中男學生。他們都是將網路上的色情文章轉貼至另一論壇網站供人瀏覽,以賺取網站積分,以利會員資格升等,卻不知此一行為觸法,在警察局內嚇得發抖。警方訊後將他們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少年法庭。資料引用:蘋果日報


網路五大觸法行為    資料引用奇摩新聞
 
◎◎mp3&;軟體,拷拷樂!
 
 未經過著作人同意,就把音樂檔案轉成mp3等其他檔案,除非你是在合理範圍(如家裡的電腦、私人欣賞)使用,否則就等於把原作重製,是必須受罰的。  
◎◎文&;圖 EE樂!
  每天一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大家都免不了收到幾封親朋好友轉寄來的有趣笑話、爆笑圖片吧?除了增進生活情趣,也習慣用類似「好貨分享大家看」的心態來連絡感情。但其實這是十分危險的行為,因為它早已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喔!
 
◎◎看不爽,就開罵!  
 
  由於網路屬於公共公開領域,倘若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散布不實之事項,亦可能觸犯加重誹謗罪。冒名刊登不實廣告,還必須就偽造他人名義的部分進行追究,而且這往往比其他的冒名案件,更容易被檢查單位查出來源,如此貪圖一時之快,實在有點得不償失。
 
◎◎當駭客、傳病毒!
 
  有許多電腦高手都認為,能入侵一個網站、破解它的防火牆,算是對自己功力的一大肯定。但為了追求這樣的「自我肯定」,而想要和更高段的電腦工程師「鬥法」、入侵難度越高的網站,或者製造出破壞性越高的病毒,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被更厲害的工程師給揪出來,恐怕就沒那麼容易善了囉。


◎◎貼A圖,搞援交!
  上網路看清涼圖片,實在是見怪不怪的事情,但是如果真要追究起來,在網路上架設成人網站,等於是散布猥褻圖片、文字、影片,也就是符合了「猥褻罪」的定義。


所以,不要鐵齒,明知犯法的事情就別做,
不要到最後後悔莫及,還在法官面前裝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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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施春瑛報導


 許多網友常常一有不滿或消費糾紛就上網抒發;消基會提醒,除非有確切證據,否則千萬不要輕易上網散布。曾有消基會協調處理好的個案,因消費者氣不過上網抱怨,反而被告上法院。
 消基會表示,這名消費者原本有購車糾紛,在消基會介入協調後,車商同意退訂,也將款項退給了消費者。原本事件就此落幕,沒想到可能消費者與業務員在買賣過程中有不愉快,消費者上網罵了這名業務員,被業務員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
 消基會說,類似案件不只一起。有消費者向婚紗店訂拍婚紗,後來不結婚了要取消,可能過程也是不愉快,也上網痛批店家;店家原本要全額賠償,後來認為商譽受損,經協調只賠了七折價金。
 另外,網路或批踢踢常見的抱怨文,還包括某某店家的服務態度不好,或是餐食很貴、很難吃,或吃到異物等,事後被告的情況也時有所聞。
 消基會表示,如果在餐廳吃到的餐食有異物,應當場向店家反映、要求處理;事後再回家貼文,很容易變成各說各話。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除非手上握有證據,否則上網散播不但對解決糾紛於事無補,甚至還有觸法之虞,應該循正常管道協調。
 
2012/12/17 18:20

****************


貼文追悼疑觸法 朱學恆不願撤

【2011.04.05/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報導】

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朱學恆今天說,在部落格貼文追悼雲林遭性侵的少女,並發起紀念活動,是需要做且值得做的事,遺憾內政部從嚴檢視。除非被罰到沒錢,否則不打算撤文。

雲林發生國中女學生遭性侵殺害事件後,朱學恆在部落格貼出少女照片與姓名,號召網友用卡片撫慰女學生父母,但內政部要求撤文,否則可能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罰。

朱學恆出席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開放式課程成果發表會時表示,在網路上張貼訊息和舉辦紀念活動已和家屬討論過,這是他覺得需要做,也值得做的事,但遺憾內政部從嚴檢視,並認為他違法。
他說,不打算撤文,會繼續舉辦紀念活動,如果內政部真的要罰,他會盡量擋著,「除非罰到沒錢為止」,否則不打算撤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全文轉引自:http://www.cn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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