増20年落日條款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昨(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輔導機制,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盼達到「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經濟部表示,由於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2日屆滿,有7400多家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繼續經營,但有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只能治標不治本,應尋求徹底解決之道。
經濟部推估,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上有未登記工廠,未登記工廠約有3.8萬家,若不予以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
因此才提出這次修法,希望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
經濟部指出,這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共涉及14條文,除了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還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修正重點包含「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輔導用地合法」、「特定工廠適當限制」及「檢舉未登記工廠」等。
新版工輔法上路後,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將停水、停電及拆除。
而在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至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則會限期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另外,各地方政府也需在新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經濟部也要訂定執行方案協助推動。
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可以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如果是曾經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
為了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新法也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20年。
新版工輔法也訂定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對於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
至於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針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新版工輔法也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 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另為落實全面納管,增訂吹哨者條款及獎勵制度,以利全民監督。
經濟部表示,這次工輔法修法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採取低污染納管、中高污染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新增工廠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之分級方式,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
希望在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下,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原文網站:經濟部
修法重點
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一、以蔡政府上台(2016/5/20)時間為界, 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二、蔡政府上台(2016/5/20)以前的未登記工廠依污染業別分:
1. 中高污染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否則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2. 低污染工廠:提出工廠改善計畫,進入「特定工廠登記」程序。此類為主要輔導對象。輔導期限20年(即落日條款)。
三、針對地方不執法:中央得停供水電 、鼓勵公民檢舉條款。
1. 中央機關得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2. 獎勵並保密檢舉人。
四、銜接「臨時工廠登記」制度: 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2年內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特定工廠如何輔導:
一、第一階段:完成「特定工廠登記」
「既有」「低汙染」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最晚10年內完成環保、消防、水利等改善設施,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二、第二階段:成為合法工廠
修法後20年內完成土地、建物合法化。
1. 大量違章工廠群聚地區:由地方政府規劃,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以整體方式處理。
2. 零星農地工廠:擬具「用地合法計畫」申請使用地變更。
三、不合法但免受罰的「特定工廠登記」
1.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
2. 「特定工廠登記」的項制:不得變更隸屬的事業主體、不得變負責人、不得變更合夥人(繼承者不受此限)、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的產業類別、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轉供他人設廠等。
四、納管與回饋金:納管年繳2~8萬 、最後階段繳單筆回饋金。
1.「納管輔導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預定每年繳2至10萬元(金額未寫入法規)。
2.「營運管理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到工廠真正合法前。預定每年繳2至10萬元(金額未寫入法規)。
3.「回饋金」:在農地變更土地登記時繳交,僅繳一次,爭議最大(金額未寫入法規)。
修法爭議
一、 合法化標準再放寬, 2008年前擴大到2016年。
2010年政府修法規定2008年3月14日為以前既存的農地工廠才可合法化,以後的拆除。這次修法再度放寬標準,改以2016年5月20日為界,等於讓無視2010年修法而繼續興建的工廠也納入合法化範圍。
二、落日條款之爭
環保團體堅持「特定工廠登記」是暫時性的機制,不設期限等於讓工廠永久留在農地上,行政院則擔心輔導不完,遲遲不肯定下期限。
雖然立委提案讓特定工廠登記在法案修正後20年失效(落日條款),但行政院直到三讀前一晚才釋出同意以25年落日的消息,最後則以20年立法通過。
無視政府拆除宣言,農地工廠繼續蓋,環團持續收到檢舉,前兩個禮拜又去現勘一批農地工廠。圖片來源:彰化環保聯盟
三、 說拆就會拆嗎? 環團訴諸「公民訴訟」
鑒於過去檢舉無效,公民團體訴諸納入「公民訴訟」條款,時代力量立委也提議加入,但未能通過。
四、 魔鬼細節:誰是低污染?誰認定?
鑒於過去經濟部將水泥製品製造、瀝青混凝土、鋼鐵鑄造業、電子管製造業等爭議行業都納入「低污染」業別,環團希望高污、低污標準重新訂定,並由環保署、農委會主責。
雖然經濟部一度聲稱這是環保署主責,不過法規中明訂是由經濟部會同關機關審查核定辦理。
此外,中高污染工廠輔導遷廠、關廠的期限也未寫入法規。
五、 回饋金細節未定
修法過程中,立委林岱樺認為應從「臨時工廠登記」所採用的公告土地現值50%降至5%。最後決定留待相關辦法再定細節。
五、 回饋金細節未定
修法過程中,立委林岱樺認為應從「臨時工廠登記」所採用的公告土地現值50%降至5%。最後決定留待相關辦法再定細節。
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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