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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8

淺論同性戀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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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同性戀及其研究
ftp.inhs.tc.edu.tw/library/970515/pdf/淺論同性戀及其研究.pdf

作者

陳玥妡。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高中部一年一班。

爐珮瑄。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高中部一年一班。

論同性戀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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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在一九四八年時,近代著名性學專家金賽博士曾將同性戀定義為「一個和自己同樣性別的伴侶,有過肉體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
現今社會是一個尊重人權的時代,同性戀—一個以前甚至至今都還不被認同的族群,雖然現在慢慢受到大家的肯定,但還是有少部分的人認為這是一種污穢,甚至是一種病。為什麼會有同性戀?而這個名詞是從哪時候開始出現的?
又有哪些名詞是代表他們呢?
同性戀真的會是種病嗎?是先天上的原因,還是後天造成的呢?
到底同性戀該不該被接受?
國家是否有義務制定與同性戀相關的法律,保障這群人?
哪些國家已經接受而且將同性戀合法化?哪些國家還是不認同,甚至制定法律讓他們成為非法的、該受到制裁的?目前世界人口對於同性戀的人口比例?是否有逐年攀升或減少?而同性戀所發生的行為全然都是不好的嗎?
有這種傾向是否代表不正常呢?這些疑問都值得我們去探討,讓社會大眾也能了解同性戀這個族群,甚至進一步地肯定他們。

貳●正文

一、同性戀的定義

01.什麼是同性戀?

A.同性戀到底要怎樣定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肯定的答案。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之前性學專家金賽博士在1948年對同性戀所提出的定義,「一個和自己同樣性別的伴侶,有過肉體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此定義許多學家表示遲疑,甚至已經推翻了。﹙註一﹚

B.目前對於同性戀的定義只能說是一種性傾向或指向,對與自己性別相同的同性產生愛情、戀慕或性慾,同性戀傾向的人對社會中與自己性傾向相同的同性戀,亦或者是社會中與自己性傾向不相同的同性產生愛情,具有這種性傾向的人稱為同性戀。﹙註一﹚

02.哪些人會是同性戀者?同性戀者超越了所有的社會範疇,在每個領域、每個角落中都有可能有同性戀者的產生,是不分種族、信仰、社會階級,甚至是教育程度的高低。他們可能是你的朋友、你的手足、你的配偶,更有可能是你的父母,他們無所不在,而且幾乎都是不知名的人。﹙註二﹚

二、同性戀的成因

01.為什麼會有同性戀的出現?

A.每個同性戀者其個性、人生經歷、家庭背景等都是獨一無二的,但在一個研究報告中顯示,同性戀者大多都有兩個非常顯著的共同點,也就是與自己同性別的一方父母其親子關係疏離,以及幼年時曾遭受到性侵犯。﹙註三﹚

a.與自己同性別的一方父母其親子關係疏離伊莉沙白‧莫臼莉博士認為同性戀為什麼會產生是在於,同性戀者與同性父母的關係破裂,而同性戀者則希望通過同性戀的性關係或戀情來彌補這個缺憾。﹙註三﹚

b.幼年時曾遭受到性侵犯幼年時原本應是要保護他們的人,卻侵犯了他們,他們便會對這些人失去所有的信任,甚至憎恨及厭惡,而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把這些人完全排除於他們的內心世界。然而希望受到保護是一種很自然的心理反應,但沒有異性的保護,很容易就轉向投靠同性,若他們認識的同性之中也有此傾向,則兩人便很容易會跌入同性戀的圈套。﹙註三﹚

 B.同性戀的定義到目前為止還末有明確而肯定的答案,也欠缺一個能夠驗證的理論,但是在生理因素、家庭因素和心理動力因素都能提出一部分的解釋。﹙註四﹚

a.生理因素現今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生理因素乃是同性戀的主要成因。有兩部分原因,

一在於其賀爾蒙分泌的多寡,若男性的賀爾蒙分泌過少,女性則有過多的男性荷爾蒙及較低的女性荷爾蒙,那麼成為同性戀者的可能性就會很高。
二則是中樞神經系統的性別特定分化出了問題,而決定性取向的腦部中樞有了障礙,也有可能成為同性戀者。﹙註四﹚

b.家庭因素佛洛伊德派的學者將同性戀歸咎於兒童時期的壓力。男、女生因家庭因素而造成自己是同性戀的原因大有不同,男生可能因為缺乏對父親的性別認同,而過度地依賴母親,或者是因為周圍圍繞的大都為女性,因此比較趨向於女性化,甚至習慣女性的行為模式。
而女生可能受到家庭環境、父母不和等因素影響,甚至是有過受創的經驗,例如曾遭受到強暴,都可能使其成為同性戀者。﹙註四﹚

c.心理動力因素一個人若能發展他的內在心理自我,則對其性取向和性認同有明顯的影響。一個人的性別體認包括:性別認定、性別固定和性別一致性,同性戀者其性別認定出了問題。他明白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能接納自己的性別,但在扮演合適的性別角色時會有衝突,不能符合一般人的期望扮演與原來生理性別一致的社會角色。﹙註四﹚

02.同性戀的字源學

“同性戀”一詞是現在社會上最為廣泛的說法。

A.西方字源學 “同性戀”一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十九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布新憲法,對發生男性間性行為的人判處一至四年的監禁。

因此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首次創出“homosexuality”,即同性戀,用來代替當時廣泛使用且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說法。他認為許多男同性戀者比普通的男性更有男子氣概,甚至比那些強姦犯更優秀,而且他希望 “homosexuality”這個字對廢除該法條有所幫助,但是該法條還是繼續實施,甚至成為之後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者的依據。﹙註五﹚

B.中國字源學在中國古代,對於同性戀的稱呼都只是使用一些較為隱諱的說詞,例如:龍陽、斷袖之寵、斷袖分桃等詞都是委婉地指出男同性戀的現象。﹙註五﹚

C.哪些說詞代表著同性戀者?
同性戀的代表說詞有很多,而每個都有其原因。

A.男同性戀者﹙註四﹚

代稱原因龍陽 出自《戰國策‧魏策》,其中記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
斷袖 出自《漢書‧佞幸傳》,漢哀帝與董賢共寢,董賢壓住哀帝的袖子,不忍驚醒他,用小刀割斷半截袖子而起。今有「斷袖之癖」一詞。分桃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Gay 男同志。

1號=Top=性行為中的插入者。
0號=Bottom=性行為中的被插入者。
10號可同時當1號和0號的同志﹙香港用語﹚。 Member 男同志互相識別對方同志身份的稱呼。
公司 男同志聚集的公園。
哥哥 男同志中具男子氣概的人,負責照顧。
弟弟 男同志中具陰柔特質,希望被照顧、被呵護。

B.女同性戀者﹙註四﹚

代稱原因 Lesbian﹙蕾絲邊﹚ 源自希臘一個名為Lesbo的島嶼。西元四百年前,希臘語詩人莎芙(Sappho)在此島舉行女詩人同歡會,建立她的學園,而莎芙的詩多為敘述兩個女人間的愛情。現在泛指為女同性戀者。

歹客(Dyke) 較男性化的女同性戀者。
T﹙Tomboy的簡稱﹚ 裝扮、行為、氣質較陽剛的女同志。
婆(Femme) 裝扮、行為、氣質較陰柔的女同志。
不分裝扮、行為、氣質沒有明顯偏向男性化或女性化的女同志。
 Uncle 源自60年代,指年長的T。
歐蕾(O-Le) 年過三十的女同性戀者。
拉子﹙Les音譯而來﹚ 女同志。

03.是先天上的原因,還是後天造成的?

曾經佛洛伊德說過:「同性戀是因為環境所造成的。」﹙註一﹚例如:一位從小缺乏父愛的男孩,因為每天都是和母親接觸、互動,所以久而久之就越來越女性化,進而變成同性戀。

可是這套說詞被許多學者提出遲疑,有學者做出一個研究 理論,證明同性戀與環境因素沒有太大的關連。
近年來新一派的理論將同性戀的成因歸咎於遺傳學,把它從後天的因素轉為先天的,而這套新的理論因為有研究證明,使同性戀是先天性的因素而不是後天造成的說詞更加確立。

但是先天、後天並不是絕對,雖然現在社會看到因後天影響的同性戀者居多,但在世界人口比例還是因先天基因上的因素位居高位。

三、社會大眾的錯誤認知

01.同性戀是種病,有這種傾向都是不正常大多數的社會大眾會認為同性戀是種病,若有此傾向都是不正常的,都是需要看心理醫生,但卻不然。
就像是天生的,它本來的基因就跟異性戀者不同,有這種傾向也是正常的,不能以主觀看法看他們。其實人類都有潛在的同性戀基因,在於的是明不明顯罷了!除了人類有同性戀之外,動物也有,例如:同性戀山羊。

02.同性戀者的行為都是不正常的,而且發生性行為一定會得愛滋病
在心理學上,所謂正常,是指大部分的人都是這樣的型態,但並不能代表所有的人(註六),而且同、異性戀的問題並不是用正常不正常來區分的。
愛滋病是一種衛生習慣的問題,而且根據衛生署的統計,國內愛滋病患者,異性戀者的比率高於同性戀者的好幾倍,因此同性戀者間發生性行為並不能代表他們一定會得到愛滋病。

四、同性戀的社會問題

01.道德層面對同性戀的看法有些人持反對立場,則有人持支持立場。
反對者的想法認為同性戀是一個逆向的行為,違反自然也違反人本性;支持者認為這是由雙方決定,而且並無傷害他人,所以不能是一個道德問題。雙方各持說法,沒有對或錯,而真正的認定只能留給 社會大眾自己去思考。

02.國家是否有義務制定與同性戀相關的法律,保障這群人?

A.國家當然有義務制定法律來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通過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例如:丹麥、挪威、瑞典、冰島等國家,況且同性戀也是人,他們也有包含在人權法裡,所以國家必須保障他們。

B.雖然我國還未通過有關同性戀的相關法律,但是目前法務部已完成了「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有增列政府應尊重同性戀的權益,同性戀可依法組成家庭或收養子女。﹙註七﹚

03.哪些國家已接受同性戀並將其合法化?

A.已合法化國家﹙註八﹚國家時間丹麥﹙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允許同性伴侶進行登記,但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1989

挪威 1993
瑞典 1994
冰島1996
荷蘭1998
德國2001
芬蘭 2001
法國 2002
瑞士2002
比利時2003
西班牙2003
加拿大2005
英國2005
紐西蘭2005
南非2006

B.部分地區已合法化國家:美國、阿根廷、澳大利亞﹙註八﹚

04.哪些國家依然不認同,甚至制定法律制裁他們?

目前不接受同性戀及其有極刑與有期徒刑的國家,均普遍分佈於回教地區的非洲、西亞及南亞等地區。
這些地區持反對立場,制定法律來制裁他們,其中有有期徒刑的國家包括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馬爾地夫、新加坡、烏干達、法屬蓋亞那,

而更嚴重則會實行死刑,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蘇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葉門。﹙註八﹚

05.目前同性戀者人口比例?目前並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調查,而且同性戀所占的人口比例會根據不同的估計,而會有不同的結果。

五、同性婚姻

01.同性戀性行為
兩個同性別的人發生性行為,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主要包括肛交和口交,肛交指男子甲用男子乙的肛門來性交;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方式則主要是親吻、愛撫,甚至許多女同性戀者是沒有性行為的,她們只要相愛很深,唯一的親暱行為就是緊緊地擁抱。﹙註九﹚

02.同性戀領養小孩 
雖然目前已有很多國家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大多數的國家還是沒有讓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合法,目前只有荷蘭的阿姆斯特丹不僅允許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也准許同性戀者領養兒童。
同性戀者循正常的管道領養小孩都沒問題,重點是小孩容易學習自己身邊的人,所以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必須要很注意這個問題。

03.小孩的教育問題
人們常有一個錯誤的觀念,那就是「同性戀家庭會撫養出同性戀小孩」,不管是由異性戀或同性戀家庭所撫養長大的孩子,其在心理、社會上的表現並無顯著的差異存在,所以同性戀家庭所撫養的小孩,並未必然的成為同性戀。比較同性戀和異性戀家庭,發現同性戀家庭撫養出的小孩會較異性戀家庭的更具有同理心與利他心理。﹙註十﹚

04.社會大眾需用什麼態度來面對
生活在現在這個時代,對於同性戀已經不再是一個難以啟齒的話題了,我們應該要尊重且包容每一個和自己不一樣的人,不應該再以異樣的眼光看待他們、歧視他們,我們必須以平等的、平常的態度去對待,因為他們其實跟我們沒什麼不一樣。

05.同性婚姻實例
1996年,許佑生和葛瑞在台北公開舉行結婚典禮,現場還有媒體實況轉播。他們是台灣第一對同志公開結婚,但是因為台灣並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後來他們到美國定居,他們走入婚姻的第5年時,決定共同領養一個小孩。﹙註一﹚

參●結論

同性戀—以前人們總是排斥、不認同,認為它是不正常的,甚至覺得是種病,但  是隨著時代的朝夕更改,人們從不認同變成慢慢地可以接受,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對於人權、平等都相當重視的時代,有許多國家為同性戀制定法律以保障他們的權利,讓他們享有平等的對待,不再被受到歧視。
雖然說還是有國家對於同性戀仍然持著不認同,認為是違法的行為,但是那畢竟是少數。
現在的人大都為高學歷份子,對於同性戀都是抱持著尊重的態度,而台灣目前也已經有了關於同性戀相關法律的草案,在未來非常有可能通過,如此一來同性戀者不用再到那些已經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結婚,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國家結婚,甚至合法領養小孩。
探討同性戀的問題,讓我們更進一步的了解其文化、相關法律和他們一路以來的辛苦奮鬥。
如果說人人都是平等的,那麼同性戀不也是人嗎?為什麼他們要受到如此不平等的對待呢?人們總是歧視與自己不一樣的人,但是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對於跟自己不同的人,我們更應該要抱持著尊重包容的心。
有關於同性戀的迷思在我們的研究報告中一一地詳細解答,而未來是否會有更多的國家將有關同性戀的法律合法化,我們期待它的到來。
為什麼人類的觀念不斷地改變還是有國家無法接受同性戀者,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但是非常確定的是,關於同性戀,人們在思想上一定會越來越能認同,甚至進一步地接納他們,也不再認為他們是不正常的。

肆●引註資料

註一、什麼是同性戀http://summer.ntua.edu.tw/~t0336/homo.htm。(檢索日期 2008/03/02)

註二、什麼是同性戀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pervert/homosexual/what's%20homosexual.htm。(檢索日期2008/03/02)

註三、為什麼會有同性戀的產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1105021。(檢索日期 2008/03/02)

註四、為什麼會有同性戀的產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606123103497。(檢索日期2008/03/02)

註五、同性戀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6%80%A7%E6%88%80。 (檢索日期2008/03/02)

註六、同性戀是一種病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5072004180。(檢索日期2008/03/02)

註七、台灣立法保護同性戀權益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1409000/14091222.stm。(檢索日期 2008/03/02)

註八、同性婚姻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0%8C%E6%80%A7%E5%A9%9A%E5 %A7%BB&variant=zh-tw。(檢索日期2008/03/02)

註九、同性戀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homosexuality01.html。(檢索日期 2008/03/02)

註十、同性戀http://www.geocities.com/SoHo/Coffeehouse/2686/806.html。(檢索日期 2008/03/02)

註十一、作者:陳映蓉/著。書名:《十七歲的天空》。出版社: 春天出版社。出版年:2004 出版

註十二、作者: 陳正道/原創故事王紀堯/小說改編。出版社:春天出版社。書名: 《盛夏光年》。發行:臺灣發行。出版年:2006。

註十三、書名:《刺青》。出版社:臺灣發行。出版年:2007

註十四、作者:黃兆群著。書名:《美國的民族、種族和同性戀》。出版社:東方。出版年:2007。p.46。

註十五、書名:《不該被遺忘的人們》。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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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末的同性戀醫療化,主要是把同性戀由過去在宗教上的罪惡,轉化為醫療上的病態,60年代末期美國同志運動蓬勃發展,同性戀透過宣稱自己是性少數族群,爭取平等的公民權利,雖然多有建樹,卻遭來建構論者的批評,雙方在性傾向為天生自然或後天形成進行論辯。二十世紀末期,幾位同性戀科學家試圖從大腦結構、荷爾蒙、基因尋找性傾向的成因,再次點燃戰火,持本質論述的同運團體擁抱此類研究,認為研究結果可以正當化同性戀的地位;反對者則認為此類研究只是再次污名同性戀,並憂心研究結果將造成同性戀的滅種,本文將回顧此辯論的焦點,以此作為台灣同志運動的參考。


二十世紀末期,許多科學家投入同性戀起因的生物基礎研究,最著名的是神經科學家Levay於1991年指出,男同性戀與男異性戀大腦結構不同,以及生化學家Hammer於1993年提出同性戀基因位於X染色體上,有人稱此為同性戀的再次醫療化(re-medicalization),和十九世紀末所謂的同性戀醫療化(medicalization of homosexuality)不同。十九世紀是啟蒙之後,科學興起、宗教式微的年代,當時精神醫學蓬勃發展,將人類的性行為分類為正常與異常,同性戀行為在當時被視為異常,是疾病的一種,使得同性戀由過去的宗教法律問題,轉變為醫療問題;二十世紀末的同性戀再次醫療化,則是回應60年代以來,同性戀是天生還是選擇的辯論,可說是贊成同性戀天生自然的同性戀科學家,試圖尋找同性戀起源的生物基礎,一方面破解同性戀是疾病的論述,一方面以此爭取同性戀合法地位,可說是同性戀主動將自己醫療化以爭取權利的手段,不過此過程再次引發天生論與後天論的激辯,辯論的焦點有一部份集中於研究的設計與結果,另一部份則在研究價值。

研究設計與結果的爭辯:
在研究設計方面,主要的批評在於同性戀是相當複雜的特徵,William(1994)就點出,要研究生物因素如何影響性傾向,還得先定義性傾向,雖然LeVay和Hammer都承認,性傾向是相當複雜的特徵,但他們在研究設計上,還是將性傾向視為同種二形(dimorphism)的特徵,也就是非男即女,而這樣的預設忽視性別的文化社會因素。Ruth Bleier批評過去的研究(cited by Gail Vines,1992),將男子性女同性戀(tomboyism)視為一種「陽剛」的人格,預設了陽剛就像身高和眼色一樣,是一種客觀、內在的人類特徵,而非一種文化建構,會隨著歷史上適合於特定性別(sex)的觀念而改變。
在研究結果方面,則是針對同性戀是否起源於子宮,還是有環境因素參入。LeVay認為荷爾蒙會影響腦部結構發育,而且性傾向在胎兒於子宮時就已被確立;Gail Vines(1992)則利用各種生物學研究,包括:腦神經結構在出生後仍會改變、荷爾蒙和性行為沒有固定的關係,來駁斥LeVay的天生論,證明性傾向是受社會因子所影響。至於Hamer的同性戀基因研究,與Bailey的孿生子研究結果,都顯示同性戀行為雖和生物因素相關連,但又不是百分之百相關,都涉有社會環境因素,再加上生物因素和同性戀行為的因果關係尚未被證實,因此解讀者各說各話,爭辯內容已經脫離科學論證,而回到社會對於同性戀是天生還是後天的想法,支持者會從「與生物基礎有關連」的角度切入,認為應該擴大研究,而反對者則琢磨於社會因子的介入,認為同性戀由社會環境形塑。這牽扯到研究同性戀生物基礎的正當性,以及研究結果可能帶來的結果,這部分也是同性戀基因研究最大的爭議點。

研究價值的爭辯:
除了針對科學設計與結果的辯論,另外一個辯論焦點在於此類研究的正當性,以及研究成果將被如何使用,這部分也是同性戀基因研究最大的爭議點。
反對從事同性戀基因研究者認為,自古以來科學都被用來增強社會偏見,就像傳統的男女性差異研究,只是為了證明男優於女,而性傾向的生物研究只是傳統性差異研究的延伸(William Byne, cited by Wijngaard),只是想證明同性戀不該存在,或是證明同性戀有病該被治療,不過Murphy(1997)認為,如果同性戀拒絕被研究,只是增加社會的猜疑,況且重點應該在於避免意識型態影響科學,而非拒絕性傾向的研究,更何況,性傾向研究能夠更全面瞭解人類的性態(sexuality),因此不該拒絕此類研究。
在研究的使用上,反對者認為當社會還存有同性戀偏見時,就不該從事同性戀成因的研究,因為研究成果很可能成為消滅同性戀的工具。雖然Hamer宣稱,他絕不容許自己的研究成果用於篩檢胎兒是否為同性戀(Holmes,1994),但是Gideonse(1997)認為,以美國目前的市場趨勢,政府根本無法干預市場操作,因此,即使多數人認為墮去同性戀胎兒不道德,也不能保證此類事件不會發生。支持同性戀研究的Murphy(1997)反駁,與其擔心同性戀者的人數,不如擔心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也就是說,造成同性戀受迫害的原因是社會上對同性戀的歧視,不是性傾向研究,因此重點應該在於如何使用這些研究,而非禁止這些研究。
Murphy更進一步指出,同性戀科學正可確保同性戀者在社會中的平等地位,這個觀點和宣稱同性戀為天生自然的同志運動相合,認為透過同性戀生物基礎的確立,可以打破同性戀是疾病的看法,進而獲取更大的社會容忍,以宣稱同性戀合法的地位。不過,這種訴諸本質論的運動策略,遭到抱持怪胎論述的同運工作者批評,認為訴諸社會容忍只能將同性戀限制在私領域,雖可在同性戀次文化下獲取滿足,但失去了挑戰異性戀機制的潛力,最終也無法獲得社會全然的認可。

在這一波辯論中,我認為有三個層次的問題需釐清。第一個問題要先處理科學本身是否中立,若我們都認可科學本身有可能中立、不帶偏見,那麼就如Murphy所言,性傾向的科學研究只是增進我們對人類性態的知識,並沒有禁止的道理,但要問的是,既然是要全面瞭解人類的性態,為什麼所有研究都集中於同性戀,而沒有關於異性戀性態的科學研究?這似乎預設同性戀是問題,而異性戀是理所當然的存在;第二層次牽涉到研究成果將如何被解讀的問題,詮釋的方式端看這個人如何看待同性戀,同樣是找出同性戀天生自然的生物基礎,LeVay和Murphy認為可以正當化同性戀的存在,但反對者也可以說同性戀是天生殘疾,該被消滅;第三個層次就牽涉到研究結果產生的政治效果,也就是這樣的研究真的如研究者所宣稱,可以為同性戀帶來利益?
政治效果的問題,我覺得也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談,第一個是從個別同志的角度而言,若真的找到了同性戀的生物基礎,對大部分認為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戀來說,不但可以適切解釋自己,在和他人爭取生存權時,也是有利的工具;但如果研究證明同性戀沒有生物基礎,而多是出自社會環境影響,那麼對個別的同志,或同志家庭來說,則必須尋找新的論述方式,好理解和正當化同性戀的行為,這就牽扯到第二個層面,也就是從同志運動的角度來談。
建構論者一直憂心本質論述將侷限同運的路線,將同性戀概念化為特定的生活型態和認同,而非全面肯認個人可以自由選擇性伴侶的權利,終將失去同運的跨越潛力,因此建構論者大力反對同性戀成因的科學研究。不過,姑且先不論同運該走本質論述或建構論述,要挑戰的是,即便生物科學找到了同性戀基因又如何?Vines(1992)以猴子的交配行為為例,說明連猴子都不是荷爾蒙的奴隸,那麼就算找到同性戀基因,人類就該被此基因決定性行為模式?
除此之外還要問的是,難道找到了同性戀基因,證明同性戀和異性戀有生物上的差異,就能打破歧視?我們可以從美國同性戀研究與治療國家協會,對同性戀基因的看法,證明反對者終究抱持反對的立場,他們挑戰「天生就不能改變」的說法,以「正當化」改造同性戀的立場 ,有趣的,這些保守人士所持的論調,其實和女性主義者挑戰生物決定論的論點是一樣的。因此,想透過尋找生物基礎來解放同志,政治效果實在令人懷疑。

筆者尚未找到台灣同運團體針對同性戀基因研究的發言,反倒是找到許多基督教網頁的反對論述,我想主要原因是台灣直到90年代末期,才有同志正式組織出現 ,因此在美國沸沸揚揚的辯論沒有延燒到台灣。不過,台灣同志運動一直以來都沒有針對「天生vs後天」進行激戰,對於同性戀該如何納入公民權的方式,似乎多由本質論述著手,要求社會容忍與認同。這倒是開啟筆者對台灣同志運動脈絡的研究興趣。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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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鈺麟,2003〈台灣同志運動的機構化:以同志諮詢熱線為例〉《女學學誌》,15: 7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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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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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同性戀運動

    沒有同性戀基因。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少數人在某些時間(特別在成長階段),因著身心對某些家庭和社會環境因素的獨特反應,而產生了同性戀傾向。(同性戀問題概述)

    有同性戀傾向,不一定就要進行同性戀行為,正如每個人都有各樣的傾向,卻可以選擇是否按著這些傾向進行相應的行為。

    曾經有同性戀傾向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有這傾向。

    曾經有同性戀行為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進行同性戀行為。(前同性戀者,性取向改變)

    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

    廣義基督教(同性戀與廣義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猶太教、儒教、道教的教導都不認可同性戀行為,以及男女結合的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為(同性戀與宗教)。這些教導跟對任何個人的歧視無關,而牽涉信仰和道德問題。

    同性戀運動起初可能是為了保護同性戀者,但在一些地方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之後,同性戀運動得寸進尺,爭取淩駕一切的特殊權利將同性戀價值觀強加給所有人(權利、道德等問題):

    -以反歧視為借口,要以法律壓制任何對同性戀行為的不認可或負面的言論,扼殺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同性戀運動壓制自由)

    -要在學校和課本強制進行洗腦教育。(同性戀運動的洗腦教育)

    -要重新定義婚姻,以推動「同性婚姻」。這對社會(同性婚姻的問題-社會)、育兒(同性婚姻的問題-育兒),以及其它(同性婚姻的問題-其它)方面產生極其深遠的影嚮。

    「男女同性戀者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模式,卻沒有權強迫我們所有人贊同他們,也沒有權為我們所有人重新定義婚姻。」

    不是每個有同性戀傾向、或現在或曾經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都願意被同性戀運動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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