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 為農村發展開啟新頁
「農村再生條例」於6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將以專法有秩序的推動農村發展,實質照顧台灣4000個農漁村、60萬戶農漁民,突破農村長期的發展瓶頸,從產業、文化與實質建設,打造有生活品質、安居樂業的富麗新農村,吸引年輕人回鄉,活化農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村再生條例是農村長期發展具關鍵性法案,馬總統愛台12建設政見之一。政府於97年提出草案後,廣徵各方意見,辦理超過300場說明或研討會,在農村應永續發展的共識下,農委會參採各界建議修正草案內容,並將非急迫性,例如農村區擴充的條文加以刪除,列為下階段推動工作。因此本次通過條文內容已兼顧各方期望,具體落實社區賦權目標,以「由下而上」強化共同參與、「計畫導向」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軟硬兼施」引導整體發展的原則,推動農村再生計畫。
農委會陳主委強調,推動農村再生以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方式辦理,立法院依照原來行政院版通過1500億元。另在條例中明定支出用途項目,並依照社區居民所提計畫撥款,可嘉惠全臺灣農漁村社區。同時將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農業部將成立農村發展署,成立推動農村永續發展的專責機關。
本條例共有38條,條文具有下列特色。由農村居民共同參與,以農村再生計畫有秩序美化環境、活化產業、傳承農村文化,打造具在地特色的發展願景;編列基金可永續使用,用途涵蓋整體環境改善、產業活化、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兼顧生活、生產、生態;將社區人力培育列為提報農村再生計畫必要條件,讓地區農民真正當家做主,凝聚社區意識,共同打造他們想要的美麗家園;綠建築及再生能源設施等,列為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重要補助項目,全面打造低碳社區;透過社區公約強化社區自主管理,防止濫建及破壞景觀,創造社區整體風貌。
面對社區民眾殷殷期待,「農村再生條例」將正式上路,陳主委表示,該會將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研訂相關子法規,並加強宣導,讓各級政府單位、農村社區與民眾等充分暸解本條例內容,以利各界正確認識農村再生推動的宗旨與方式,並扮演各部會資源整合平台的角色,為農村重建人文、產業與土地和諧共處的新秩序。
2009/02/24 14:12
.以下農村再生計劃轉載相關媒體報導:
兩千億基金改造農村?
農家子弟批「滅農!」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強勢兼併、開發土地,被批「滅農」 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恐強制離農、離土、離家 罔顧「滅農」爭議 農村再生條例初審通過
兩千億基金改造農村?
農家子弟批「滅農!」
2000億規模的「農村再生基金」無法嘉惠農民、改善農村生活條件及鄉村景觀,卻反可能侵害個人財產權、讓農民喪失自耕農身分?農家子弟今(18)日出面提出質疑,並呼籲行政院撤回該項「滅農法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8)日審查通過行政院提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設置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財源由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基金用途為補助縣市政府對農村再生之規劃經費、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興建、個別宅院之整建、農業相關產業活化等。其中農村土地活化因農地重劃、土地強制徵收及農地整備過程多數議決,可能侵害個人財產權問題引發爭議,委員會決議院會二讀前須經協商,並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陪同「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農業史作家吳音寧及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等人召開記者會表示,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將造成沒有農民、沒有農地且侵害農民產權的弊端。
吳音寧指出,該條例授權縣市政府可以毫無限制的,將農地圈進所謂「再生計畫區」,只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五分之三同意,就可以進行整合重劃。整合期間即便有五分之二所有權人提出不同意見,卻僅能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計畫區內外觀窳陋的農舍,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逕行外觀修繕及綠美化,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她認為這是嚴重侵害農民的私有財產權。
徐世榮認為,農村再生條例的真實目的,是在為活絡房地產、開發農村,讓農地變成建地。他憂心台灣目前的糧食自給率只有32%,比日本的39%還低,如此要如何確保台灣的糧食安全?而區段徵收是嚴重剝奪人民財產權的作法,條例中卻僅以兩個條文草率帶過,迴避了都市計畫法中對土地徵收、重劃的程序規範。
草案第22條以縣市政府自行圈定範圍後,送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核定就可以決定農地再生重劃區域,所有權人無法制止,這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違憲作法。他認為台灣農村凋敝發展重點應在振興農村產業,但通篇卻無一條文處理這個問題。
楊儒門則指這項草案是「滅農」的法案,未來將不再有農民、足夠農地,現在的老農將面臨喪失自耕農身分、無法領取老農津貼的困境。
與會者同聲要求行政院應撤回這項草案,重新思考,規劃改造農村、永續發展農業的政策方向。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強勢兼併、開發土地,被批「滅農」
行政院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18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讀逐條審查通過。這個名為「農村再生」的法案,卻完全看不出對於農村的「產業」策略,通篇只在處理土地問題,其目的只在將農村土地集中、釋出,進行「開發」,可以說是一部「土地開發法案」。尤其在地方政府主導下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劃」裡,涉及農民土地所有權的部份,竟然只需要「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連公聽會都不需要辦,農民就有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土地被強制徵收的命運,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產生如外界擔憂,透過農村土地炒作,而進行選舉「綁樁」效應,更嚴重的問題是,農民失去土地,對農村、農業將發生不可逆的嚴重影響,因此該草案被批評為「滅農法案」。
草案涉及人民的財產權,農民卻連發表意見的空間都沒有,立委林淑芬認為,這已經構成違憲。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武雄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會議中表示,如果舉辦公聽會,「農村建設」不知會拖到什麼時候。此話一出,引起林淑芬不滿,她說,人民對自己的財產要如何處理不能有意見、法條沒有保障農民對政府處置私有土地的異議權,「這樣怎麼對?」
當天下午兩點,立委林淑芬與作家吳音寧、248農學市集負責人楊儒門等,召開記者會痛批「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根本就是「滅農法案」。
草案以不符台灣農業歷史發展現況的「集村」意識型態主導,處處呈現「以大併小」、「(地方)政府集權」的現象,一個「農村社區」只能有一個合法立案的團體擬定「再生計劃」;林淑芬質疑,極有可能造成農村內部的集權化,甚至引來黑道介入。在僅限推派單一代表的情況下,多數議決的結果只能圖利大地主,犧牲無辜小農的權益。
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農村再生計劃地區」選定之範圍內,只要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超過五分之三,且土地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區域內其它的私有土地,就只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吳音寧表示,此條例讓主管機關毫無限制地將農地劃入「再生區」,無需徵詢所有權人的意見。一旦被圈進,都要被迫強制「徵收、重劃或協議價購」,就算該區有五分之二的人提出異議,卻僅供參考,毫無實質作用。
吳音寧說,在重劃區內,若被認定屬於「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主管機關得逕行修繕及美化,且所有權人必須自行負擔費用。如果無力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查扣財產。吳音寧認為,這無疑是以「再生」之名,行欺農之實。並嚴重破壞農民的私有財產權。遙想起家鄉那些從事莊稼的老鄰居們,未來可能必須面對種種的不合理,吳音寧紅了眼眶。
「農村再生條例裡沒有任何一條有關振興農業的法條!」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指出,此草案並非真正為農民著想,而是為了都市人方便炒作土地所設計。草案若通過,將導致「農村再生沒農民、農村再生沒農地、農村再生沒產權」的慘況。徐世榮質疑:「沒有農地哪有農民?沒有農民哪有農村?政府嘴裡的農村再生,到底為誰再生?」
這個條例,還設置了兩千億「農村再生基金」;台大生傳系博士候選人蔡培慧表示,目前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只有32%,政府卻將這兩千億投入土地開發,而非真正的農業發展。她不禁想問,草案這樣搞,農村對台灣的意義何在?楊儒門說,仍有許多像他這樣的年輕人願意回到農村,政府不該用這種方式限制小農的發展潛力。
行政院趁著立法院屆期交換之際,把原來已經在立法院裡的草案,硬是插進了極具爭議性的「農村土地活化章」,目前這個草案,由於內容爭議過大,應民進黨立委要求,二讀協商前將舉辦公聽會,如果沒有社會力量的介入,在這個會期通過,也有其可能性存在。
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恐強制離農、離土、離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週密集審查行政院提交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該法案為馬英九兌現「愛台十二建設」農村再生計畫的重要法案,然多數條文侵害農民自主權益,爭議過大。至目前為止,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翁重鈞支持政院版本,但也採納民進黨立委李俊毅召開公聽會之提案。委員會今(18)日將持續審查。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42條,10月23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交立院審查。草案中原規劃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分10年改善農村和漁村風貌,遭在野黨抨擊意圖綁樁,然而,15日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仍加碼至2000億元。
目前,農委會水保局已於今年7月起在全省14個農村社區進行試辦規劃,未來將擴展至全省4,000個農漁村,號稱將「嘉惠」60萬農漁民。
馬英九與行政院均稱該法案有助於復興台灣的農漁村,其中多項條文看似納入「生活、生產、生態之三生一體」概念,揚棄過去偏重硬體建設的作法,且設計讓社區「由下而上」提出活化再生計畫;然而,卻有多項強制性條文,對農漁民權益損害甚大,引發爭議。
林淑芬、田秋堇等民進黨立委直呼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是「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強制離農+強制離土+強制離家」。
他們指出,該草案有重大缺失:(一)剝奪農民自由處分財產權;(二)架空現有法律,方便財團炒地皮;(三)讓有力人士最受惠;(四)農委會藉機擴權,台灣空間大浩劫;(五)製造地方衝突,派系操弄資源。
草案中第9條要求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然地方團體如何「整合」、「互推」?此條文遭批評不切實際,徒助長地方糾紛。
草案第16條要求,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活化空間再利用。則遭抨擊恐有大開國有地開發的方便之門。
草案第26,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不同意被劃入的私有地主,僅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則認為,此項「農地整合」名詞,其實就是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
第27更規定,再生計畫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抵付」。換言之,被劃入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的私人地主,還得自己買單付工程款。
草案最具爭議性的31條:受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期曾提出「農村改建條例」,設計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劉兆玄主掌政院後,則撤回原案,改提「農村再生條例」。
張景森抨擊,該草案形同讓農委會無限擴權。草案所涉及的範疇,包括農村規劃、土地活化利用、整合型農地整備(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公共基礎建設等,大都是內政部營建署的專業,部份涉及文建會、經濟部、交通部等的業務,卻變成由農委會業管,荒謬至極!
張景森還說,「鄉村」不等於「農村」,88%的非都市土地並非全是以農業發展為主,許多區域發展是以「非農業」為發展核心,例如製造業、手工業、觀光服務業、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等;農業人口也僅佔總人口的2%。草案第14條規定產業活化「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對許多地區的發展完全沒幫助。
此外,草案第5條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設農村規劃發展署」,則違反非組織法規不得規範組織設置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國民黨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行政院版和國民黨版農村再生條例對照版
張景森意見全文
民進黨黨團意見
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農村改建條例草案」
罔顧「滅農」爭議 農村再生條例初審通過
農村再生條例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將交付朝野協商後逕付二讀。立委林淑芬昨(19日)下午召集各界關心台灣農業的人士,緊急舉行記者會指出農業再生條例的荒謬之處,恐造成農民沒土地、無家可歸,還要繳錢負債的困境。
「農村再生沒農民,農村再生沒農地,農村再生沒產權。」政大地政系系主任徐世榮這三大隱憂,總結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他指出,此條例並非為農民設計,而是以都市人活絡房地產為目的,未來很多農地將轉做建築用地,政府以土地活化之名行圈地計畫之實,透過立法手段,進行區段徵收、重劃或協議價購,將導致小農無以為繼。
徐世榮進一步表示,區段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農村再生條例第22、23條僅說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覽及提供意見……」他指出此將剝奪私人財產,受惠掌握地方派系的有力人士。
台大生物傳播系博士候選人蔡培慧也指出,這是圈地兼併的政策,不是農村再生,他認為農業再生要有完整的產銷政策。他表示此案不合理之處在於透過計畫美化,徵收農民土地後,提高土地價格,貧困的小農再也買不回自己的土地。出生於彰化芬園鄉農業家庭的立委林淑芬感嘆道:「多少農村青年離鄉工作,過去在都市失業了還有後路可退,可以回到農村討口飯吃,農村再生條例一但通過,這些人該怎麼辦?」農業運動者楊儒門說:「失業會不會是台灣農村新的開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破壞青年返鄉的路。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林朝成,同時也是台南社區大學校長,長期在農村從事農村教育工作。他指出,「再生」一詞引自日本,為的是要振興在地產業,但台灣社會不把農村視為文化襲產,在農村再生條例中,更看不到農村文化的保存。在他的觀察中,台灣農村已逐漸地有所發展,不論是精緻農業、有機農業、還是休閒農業,都出現一線生機,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反將扼殺台灣農業的發展。
編列10年2000億預算的農村再生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林朝成說:「富麗,對農民來說,是多麼遙遠的夢。」國家靠強制性的法律要讓窳陋地區的農村,從「破爛」轉變成「富麗」?其中第31條還規定:「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身為農家子弟、台灣農業觀察史《江湖在哪裡》一書的作者吳音寧表示,第31條的規定,完全是楊逵小說《模範村》一文描寫的情形,但小說的背景是日據時代,改善方法是在某幾間屋子加裝鐵窗,但依此條例卻可以大規模,「改善」農村土地及建物,農民將失去處分自己財產權的權利。
除了改善「有礙觀瞻」的屋子之外,威權式的法條還規定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提出社區共同認同的農村再生計畫。蔡培慧痛批,此舉以組織程序斲傷農村社會多元意見。楊儒門則質疑:「農民除了參加農會之外,還參加過什麼組織?」此法條將造成地方派系操弄資源。
民進黨團也認為,地方組織並無農村規劃的專業能力,應由地方政府聘任專業團隊主動規劃,再於地方舉辦公聽會並舉行公投定案,而不是由社區組織提出,並僅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出意見」就可以的。
林淑芬表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交付朝野協商。應在野黨要求,在此之前得先辦公聽會,他呼籲如此欺負小農與貧農的滅農法案,應該撤案重新檢討,若完成三讀,將造成台灣農村的空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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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劃續集
.分類:農業新知2009/02/24 14:57
.農村再生計劃為何遭受各界的批評:
1.再生美夢不符事實,如果改成農村改建條例時,反對的聲音應該不會如此強烈.
2.農村改建與農業再生本質不同,農村改建著重工程環境改善,如農村再生計劃.
但農業再生是將農業再度發揚光大,利用現有農友,產銷班,農會輔導,改良場試驗所技術支援,農委會產業方向指導及整體補助,創造農業產業升級為競爭型農業,如紐西蘭奇異果產業,荷蘭花卉產業.
3.2000億十年投入農村與農業之差別:
農村再生計畫由農村社區環境改善,以社區農村為主體,創造數十個出名的社區,並創造數千個小花園.而農業再生計劃使農業升級,農會吸收研發,企劃,行銷人才,打造三百個特色農特產品,如柳丁滯銷轉換成行銷全球的鮮果汁品牌,冬季滯銷農產變成行銷全球泡菜及醃製品品牌,蓮霧,葡萄,洋香瓜等等優質產品品牌,以農業生產為起點,全面提升綠色產業,成為台灣另一兆元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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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晚上,台灣農村陣線受邀,與馬英九總統溝通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相關問題,農委會陳武雄主委也隨同在旁。當晚討論熱烈,幾乎是欲罷不能(請參考「4/29之夜:與馬總統談農村再生條例」http://www.dfun.com.tw/?p=12188),由馬總統的談話內容,明顯可以感受到他對於此條例草案是相當的保留。
當晚的結論大抵有二:一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千萬不要急著通過,馬總統說,「千萬不要投入了二千億,卻製造出四千億的問題」;他甚且再三強調,「農村規劃不能只做些景觀美化」。二為他當場指示陳主委,一定要多與台灣農村陣線及社會各界溝通,建立共識;馬總統並要求陳主委把修好的條例草案公開上網,廣納各界意見。
那晚之後,我無緣再見陳主委、或是農委會水保局負責的人員,只收到一份農委會轉來的立法委員所提出的不同版本;農委會並沒有對台灣農村陣線成員進行法案溝通,我們也沒有看到農委會水保局所提出的修正版本,更遑論是公開上網了。不料,八月初新聞報導,馬總統親自表示,農村再生條例要趕快通過!配合著近日立法院國民黨團極力主張召開臨時會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的報導,立法院在月底召開臨時會似乎已成定局,而針對的法案就是農村再生條例!
我們台灣農村陣線成員迷惘了,我們是該相信四月二十九日的馬總統?還是八月一日的馬總統?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未見修改的情況下,馬總統怎麼會有這麼大的改變?
台灣農村陣線並不反對農村再生,只是希望這麼一大筆的金錢投入,能夠真正關注到農村及農民的需要。因此我們要求這二千億基金,至少有百分之五十是投入於農民所亟需的生產及產銷之上,而不只是硬體工程建設及景觀的美化。
我們對於土地活化專章也相當擔憂,農村及農地的規劃茲事體大,絕不是少數幾個條文,並經由空白授權就能夠解決的,因這涉及了國土整體的規劃。所以,我們期盼能夠有個專法,像都市計畫法一般,至少提升到這樣的層級,才能夠真正照顧到農村及農民的需要。
台灣的農村相當多元,有許多已是生存於邊際線上下,期盼馬總統能夠真正關懷弱勢者的需要,並協助農村建構起良好的制度。二千億基金終究是會投入,但有急於這一時嗎?是為了年底縣市長選舉嗎?這關係著總統的誠信問題!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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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 三讀通過
2010-07-15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將分10年編列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院會並決議,等1,500億元編列完畢後,農委會需再編列500億基金,讓農村再生基金總計達2,000億元,執行農村再生計畫,預計全台360多個鄉鎮、4,000個農漁村、60萬戶農漁民皆可受惠。
一般認為,農再條例通過後,基層興建農村公園、自行車道、停車場等農漁村觀光設施需求將增加,對於營建類股應屬利多。此外,農再基金亦可用於污水處理,資源回收設備與網路資訊等基礎建設,對於相關產業亦有機會因該案獲利。
農委會主委陳武雄在立院三讀農再條例後舉行記者會。他指出,農村再生條例主要精神是「由下而上」,由社區居民自主提出改善計畫,軟硬體兼顧,把錢花在最需要的地方,活絡當地經濟,新台幣1,500億經費將分10年編列,不會造成國家財政上的困難。他強調,農村再生基金的分配有完整的審查制度,不可能綁樁,財團也無法介入。
陳武雄指出,1,500億農村再生基金,除社區環境整建外,還將協助設置基礎生產設施、農村文化保存等,未來社區提出計畫前,居民一定要參加過培根計畫的訓練,以瞭解何謂社區,社區需要為何?又缺少什麼。
根據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農村再生基金的來源包括,分年編列預算撥入,受贈收入,基金孳息,以及其它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的用途為,辦理農村再生計畫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及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立委徐中雄指出,農再條例強調「農村活化應結合農業生產」、「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文化」等文字,讓農村再生基金,除用於原規劃的建農村公園、自行車道、停車場、污水處理、資源回收設備、網路資訊建設等基礎硬體建設外,亦能與農民最關切的行銷及文化保存發生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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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土地恐遭強徵 綠促修法補救
農村社區定義模糊
〔記者邱燕玲、陳慧萍、鍾麗華/台北報導〕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後,有多少土地適用引發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昨指出,法條對「農村社區」的定義模糊,未來佔全台土地八十七%的非都市土地,將因可交由非土地專業的農委會水保局管理而陷入危機,強徵土地更可能滅農,將另修法補救。
水保局︰農再適用地 不到一%
水保局主秘簡俊發則說,農再條例適用的土地面積僅二萬五千公頃的鄉村區,佔現行編定土地面積二七○萬公頃,僅不到一%;且不涉及地目變更,仍依照現行土地管制的規範。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表示,未來政府徵收土地,可能對人權及農村造成莫大傷害,讓台灣面臨「滅農危機」,民進黨將研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排除農再條例對於農地可不合理取得的規定。
根據農再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農村社區」的定義為「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民進黨團指出,當初訂此規範時,就有學者質疑「農村社區」定義不明確,將造成現有四千個農村之外的非都市土地,也都有適用空間。
農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的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認定基準、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等,都由中央自訂辦法及標準。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批評,這根本是「空白授權」!
潘孟安指出,原本非都市土地就已有「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等法令規範,現在農再條例通過,等於凌駕在這些法令之上,且現在農再條例對農再發展區的土地管理,只以訂定辦法方式處理,權限極大,未來對土地的管理恐大開方便之門!
根據農再條例第十七條的說明,未來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定也要配合修正,以便與農再條例相容。潘孟安說,土地規範是否會藉此機會鬆綁、放水?未來農村再生發展區是否將不受現行土地管制規範?民進黨團也質疑,農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市政府依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中央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這根本是中央用錢掌控各個農再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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