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改酒精認定 刑罰變重 |
記者蘇位榮、許雅筑/台北報導/聯合報 |
法務部昨天表示,目前刑法公共危險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者」才構成犯罪,定義不明、易生爭議;因此這次修法直接以「酒精濃度」作為認定標準,取締沒有模糊空間,也可避免法院判決出現歧異。
馬總統日前曾深夜致電謝國樑,談論遏止酒駕的理念,並要求他與法務部密切溝通,朝降低酒測值標準及採預防性羈押的方向修法。謝國樑昨天表示,相關提案已經撰寫完畢,本會期一開始(春節過後)就會完成連署、盡速提案。 至於酒駕預防性羈押,法務部表示,預防性羈押主要目的在避免繼續危害他人;這次修法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的事由,由檢察官釋明酒駕者有羈押的必要,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由法院裁定是否羈押。 現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形,如果吐氣酒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 行政院昨天決定修法,將酒駕刑事處罰的認定門檻壓得更低,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即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刑度變得更重,從原來的一年有期徒刑提高為二年以下。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也下修酒駕的行政罰標準,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三,就要開罰。 過去討論刑法修正時,法務部曾建議司法院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但各界一直沒有具體共識;法務部希望這次立法院審查時,能考量酒駕對公眾的危害性,支持修法。 黃昭順近日也針對酒駕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除酒測值下修、採預防性羈押外,針對酒駕肇事致死累犯,她主張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她表示,立委對酒駕修法有不同意見,行政院應提出修法草案,表明立場與態度,否則就是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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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格門檻…啤酒喝3罐 酒駕恐入牢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聯合報
馬英九總統宣示修法遏阻酒駕後,行政院趕在春節前夕,由政務委員羅瑩雪召集部會討論決定對酒駕者採預防性羈押,並提高酒駕刑度、下修酒駕刑罰標準,酒測值超過零點二五就法辦,堪稱「最嚴格門檻」。
據統計,酒測值大幅下修到零點二五,每年酒駕案件可能暴增二萬至四萬件。
行政院決定,將刑法酒後駕車的處罰,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零點零五,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喝三罐鋁罐啤酒或高粱酒八十三西西(約四分之三罐養樂多的量)開車,就得進監牢。與會者也同意對酒駕者採預防性羈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政罰門檻也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零點零三。喝一又三分之二罐的鋁罐啤酒或高粱酒五十西西(約半罐養樂多的量)開車,就得繳罰款。
為求立院本會期通過修法,政院不提草案,將由國民黨立委推動修法。
※ 提醒您: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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