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溫室或網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抽水機房: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碾米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農機具室: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為限。其容許興建面積
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
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
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
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
一倍。
(二)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
十平方公尺。
十一、冷藏或冷凍庫: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曬場: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
十平方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
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
方公尺。
十五、消毒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薰蒸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蓄水池: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噸,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
。但屬地面建造者,依生產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管理室:設施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得興建二十平方公尺;設施
面積○.三公頃以上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
材質不限。
十九、農田灌排水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溫室或網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抽水機房: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碾米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農機具室: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為限。其容許興建面積
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
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
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
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
一倍。
(二)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
十平方公尺。
十一、冷藏或冷凍庫: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曬場: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
十平方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
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
方公尺。
十五、消毒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薰蒸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蓄水池: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噸,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
。但屬地面建造者,依生產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管理室:設施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得興建二十平方公尺;設施
面積○.三公頃以上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
材質不限。
十九、農田灌排水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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