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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7

農村住宅整建 每戶補助20萬,農舍拉皮不排富 學者批無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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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拉皮不排富 每戶補助20萬  學者批無視爭議 變相鼓勵興建
    農委會大手筆補助農村興建與修繕住宅,每戶二十萬元,申請補助的身分未限定農民,也沒有「排富條款」,學者批評,農委會等於變相鼓勵興建農舍,無視於最近農舍與農地的爭議;此舉同時也是「劫貧濟富」,把農民的錢拿去補助住在農村的退休人士、科技新貴等有錢人。
    雖排除集村農舍 但未限定農民
     
    農村再生條例,立意良善,只是沒有真正照顧到農民,圖利少數的建商財團
    農委會最近預告「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草案,
    只要住宅坐落於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住宅興建補助二十萬元、修繕二十萬元庭院改建六萬元,不過,補助不包括住宅內部的修繕。
    水保局副局長李鎮洋表示,如各界沒有意見,該草案預估三月就可公告實施。
    李鎮洋指出,該辦法是為增進農村社區的整體景觀,補助並未限制身分,非農民也可申請。
    而集村農舍與公寓式住宅不得申請補助,但對於不具有農民身分的人購買農地興建的「豪宅農舍」卻未限制,李鎮洋強調,申請審核標準在於對農村景觀是否有幫助,「既然是豪宅,何必接受政府的協助?」
    農委會:為增進農村整體景觀
    台灣有四千個農村、約六十萬戶,水保局預計今年會有一百個農村社區通過農村再生計畫,如果一個社區有十戶申請修繕或興建,經費就高達二億元。
    李鎮洋坦承,尚未估計未來會有多少人申請,事實上,一千五百億元的農村再生基金並未規定各項用途比例,因此也無法估算未來基金用於興建與修繕住宅的整體經費。
    政大地政系主任徐世榮說,對於「農村社區」的界線、範圍,「農村再生條例」沒有規範與定義,他擔心把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都劃入,農委會的補助,等於鼓勵在農地開發新住宅,而且沒有「排富條款」,不符公平正義。
    台南藝術大學視覺藝術學院院長曾旭正也說,農村有一些頹圮的舊宅院需要修繕,補助應針對已存在的老房子,但農委會卻一律發給二十萬元,等於是變相鼓勵興建農舍。
     
    台灣的農地漸漸消失,政府應該正視的問題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認為,對農民來說,房舍外觀不是漂漂亮亮就好了,
    最重要是住得舒服,但農委會卻顛倒來做,將農村「拉皮」、塗脂抹粉,不是用來照顧農民,而是滿足觀光客,經費倒不如用來振興農村的文化與產業。
    明年是大選年,農村再生基金缺乏監督機制,農委會的行政裁量權很大,很難讓外界不會聯結補助款與選舉的關係。〔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2011/01/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 0991876226 號

    主 旨:預告訂定「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 : 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三、「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 http://www.coa.gov.tw) 及本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站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二 ) 地址 : 南投市光華路 6 號。
    ( 三 ) 電話 :049-2347355 。
    ( 四 ) 傳真 :049-2394296 。
    ( 五 ) 電子郵件 :chiirong@mai1.swcb.gov.tw 。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原則)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
    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且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
    五、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宅院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六、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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