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標示含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商標,不可標示於非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包裝,詳如說明。2010/05/12 首頁 > 新鮮情報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9年2月10日農糧資字第0991051375號函辦理。
二、查「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須經驗證(國內產品)或審查(進口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依該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三、又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1月4日智商字第09815000950號函略以:「本局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期上均有加註『本件商標指定服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等字樣,…『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既已生效施行,並訂有罰則,是以,使用含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之註冊商標,應注意有無違反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之規定,免受罰。」故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無論該商標係註冊於「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施行前或後,皆不可標示於非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包,免觸法。
四、另依據農糧署99年1月27日召開「研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含有文字商標相關管理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標含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之商標,如該產品未依『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規定驗證及第6條第1項規定審查,無論其使用之商標是否經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商標冊證,均應依該法規定查處(包含98年已執行標示檢查之案件)。」。
五、經查部分農產品經營業者將含有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之商標,標示於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上,已涉不符前揭「農產品生產驗證管理法」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府將依該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執行查處,屆時請配合辦理。
六、有關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相關管理規定,可逕由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afa.gov.tw) 首頁/安全農業/有機農業/有機農業相關法規查詢。
資料來源: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9年2月10日農糧資字第09910513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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