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依據其土地計畫目的之使用強度及使用類別而劃定土地使用分區,並做為管制之依據。
都市土地則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及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等,視各地方之都市計畫而定;同時各使用區還可以再細分分區,如住三之一、工一、工二、工三等分區。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0種使用分區:
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18種用地別:
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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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 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 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 關機關劃定者。
(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特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Q:何謂甲種建築用地?其與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有何不同。
A:都是供建築使用。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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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都 市 土 地 建 蔽 率 及 容 積率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 但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得 視 實 際需 要 酌 予 調 降 , 並 層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
一 、 甲 種 建 築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分 之 六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二 百 四 十 。
二 、 乙 種 建 築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分 之 六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二 百 四 十 。
三 、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分 之 四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六 十 。
四 、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分 之 七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三 百 。
五 、 窯 業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 分 之六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六 、 交 通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 分 之四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七 、 遊 憩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 分 之四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八 、 墳 墓 用 地 : 建 蔽 率 百 分 之四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九 、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用 地 : 建 蔽率 百 分 之 六 十 。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六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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