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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8

自宅兼營業 奢侈稅按比率課徵 自用部分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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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令,個人僅有一棟自用住宅,但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時,如果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僅有做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非做自用住宅使用的部分,則要按面積比率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不動產,只有屬於自用住宅部分才可免稅,若部分自用、部分營業(包含出租),就不能完全享受免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月1日實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不受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限制。依據規定,持有未滿一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要按實際交易價的15%課徵奢侈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以交易價10%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房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一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供做自用住家使用,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即會面臨被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在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一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可以按須課稅部分的面積,按比率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一樓要課稅,二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自宅兼營業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營業部分還是需要課奢侈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不是所有自用住宅短期買賣都可免課徵奢侈稅,加上奢侈稅採自動申報,納稅人考慮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不動產時,應事先了解課稅規定,以免受罰。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宅兼營業,自用部分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明令,個人僅有一棟自用住宅,但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時,如果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僅有做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非做自用住宅使用的部分,則要按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不動產,只有屬於自用住宅部分才可免稅,若部分自用、部分營業(包含出租),就不能完全享受免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月1日實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不受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限制。

依據規定,持有未滿一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要按實際交易價的15%課徵奢侈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以交易價10%繳納奢侈稅。

財部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房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一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供做自用住家使用,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即會面臨被課徵10%或15%奢侈稅。

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在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一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可以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一樓要課稅,二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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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只有一屋,但部分做住家、部分供營業,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時,財政部明令,僅有非供住家使用的部分,需要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住家部分仍照享免稅。奢侈稅6月1日開徵,排除對自用住宅課稅。

財政部說,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部分為自用住宅、部分非為自用住宅」的不動產。財政部規定,奢侈稅只對非自住部分課稅,因此民眾若出售非全部做為自住房屋使用的不動產時,須按使用面積比率,換算屬於非自住房屋部分的奢侈稅。


名下只有一屋,但部分做住家、部分供營業,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時,供營業部分須課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擁有一棟二層樓、共70坪透天厝,甲將一樓35坪供做自己事務所使用,二樓為住家。甲在99年6月買進透天厝,100年8月以3,000萬出售。

甲持有透天厝不到二年,財政部說,甲擁有70坪透天厝中,營業及住家面積各半,因此按面積比率換算,甲出售透天厝3,000萬元中,有50%(即1,500萬元)要按10%的稅率課徵奢侈稅。【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賣透天厝,店面要課奢侈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出售非自用住宅只要房屋持有未超過2年者,都要奢侈稅(特銷稅),如果是有店面的透天厝,店面部分要課徵奢侈稅,但2樓以上住家部分則可免稅。

日前有人詢問,出售未持有2年的透天厝,有否要課奢侈稅?國稅局表示,但如果持有未超過2年就出售,店面屬於營業使用,必須繳交奢侈稅,但2樓以上視為自用住宅,可免繳稅。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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