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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7

買中古屋 多看多聽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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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梁任瑋】 2009.02.08 02:39 am


雯雯和大立這對夫妻最近看上台北市一間售價800萬元的兩房大樓,前一天晚上很高興的付出10萬元定金後,將擇期與賣方進行簽約手續,但大立在隔天就獲得公司要求減薪的消息,家人提醒他今年景氣不好,房貸支出恐會超出負擔能力;雯雯趕緊打電話告知房仲「房子不買了」,要求解約退訂金。

解約仍須付房仲費

因此,屋主要求全數沒收定金做為損害賠償,同時仍要支付房仲業者成交服務費,倆夫妻認為沒理由沒收訂金後,仍要付服務費,於是三方僵持不下,最後經房仲多次協調屋主,讓買方賠償象徵性金額的違約金,才圓滿收場。

類似像雯雯及大立的買賣糾紛案,自金融海嘯爆發後,發生頻率愈來愈高。不動產業者認為,牛年房市具備低利、房價已明顯修正等優勢,建議財務狀況不成問題、又有迫切購屋需求的民眾,不妨伺機進場撿便宜。但買房子是一輩子的大事,消費者趁機撿便宜時,更應為自我權益把關,以免誤蹈購屋陷阱。

三個步驟確保安全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購屋金額最少百萬元,高者甚至數千萬元,最忌諱衝動行事。不少消費者首次購屋時,容易被華麗的裝潢或銷售人員所引導,忽略買賣過程可能衍生的種種陷阱,建議消費者針對看屋、下訂及點交三個步驟,確認各個環節,每個細節都不能馬虎,才能確保整個購屋流程安全無虞。

以雯雯和大立的案例來說,尚屬幸運的案例,因為若依法處理,賣方有權沒收定金,房仲業者也有權收取服務費。

同樣的問題也經常發生在要約書及斡旋金階段,有些買方因故後悔不買的案例時有所聞,不少民眾以為僅簽立要約書,而未支付訂金,法律效力不若斡旋金而隨意解約,反而讓事情演變更為嚴重。

林以德強調,要約書及斡旋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均屬於法律上的要約行為,一旦賣方表明接受買方的出價承諾出售,因雙方對標的及價金之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就算成立,屆時悔約不買,買方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另一種發生糾紛最高的情況是銀貸成數不足,近幾年銀行緊縮房貸,以防止呆帳風險,導致買方沒有足夠的資金買屋。

簽約前調閱產權

林以德表示,若沒有足夠把握,一定要在成交之前的斡旋階段,先審視還款能力,或先透過銀行對屬意物件進行估價,再來要在要約書或給付斡旋金的證明文件上,加註例如「若銀貸成數不足七或八成,雙方同意解約」等,附帶解除契約條件的字眼,而不是等到成交階段的買賣合約時,再加註這類的文字。

信義房屋業務區主管張文宗指出,為避免因事後反悔不買而產生損失,下訂之前一定要多看、多聽、多比較。例如房子附近緊鄰廟宇、福地、加油站、特種行業、菜市場、基地台和變電所等,都屬於嫌惡設施,經常是買方要求解約的原因。但這些嫌惡設施在民法上卻不屬於「重大瑕疵」,不似凶宅、海砂屋、幅射屋,或是建築物結構有安全之虞。

買方在簽約前,一定要想清楚再做出決定,最好請房仲業者代為調閱屋子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明賣方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或具有代理資格、坪數是否實在、房子有無設定抵押、超貸或被查封等狀況,避免日後產生諸多爭議;可詳閱《不動產說明書》中的「現況說明書」,有助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困擾。

若擔心買到輻射屋或海砂屋等重大瑕疵物件,買方可要求賣方提出檢測證明文件,並要求在契約內容中明定如房屋有輻射、海砂等重大瑕疵之解約條款,以保障權益。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消費者若買到幅射及海砂屋等物件,皆構成解約要件,賣方依法不得沒收訂金。

若買到俗稱的「凶宅」,目前法院對凶宅是否可以解約尚有不同見解,但若是使用大型仲介公司的買賣合約,都會約定解約條款;若是自行成交或買賣契約未載明,就要注意要求加註相關條文。劉韋德建議,除要先詢問屋主,最好詢問左鄰右舍,或向轄區派出所打聽。


我是趁這段時間多看看,心裡有底,以後好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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