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興新村駐村藝術家徵選 | 🍄樂愛生活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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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2008中興新村駐村藝術家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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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新村係早期為省府疏遷需要而規劃創建之田園式行政社區,環境優雅景緻宜人,公共設施完善,生活機能齊全,具備濃厚的藝術人文氣息。
88年精省後行政功能萎縮,地方發展面臨挑戰。
臺灣省政府以閒置宿舍再利用之理念出發,研擬「中興新村建構藝術村計畫」報准行政院93年10月20日院授研綜字第09300246391號函列入94~97年度中程施政計畫辦理,自95年5月1日起開始釋出光華三路部分房舍提供藝術家進駐創作。
優質的生活環境,吸引不少藝術家進駐生活與創作,同時協助地方推展藝術教育與生活美學,成效頗佳。

行政院96 年5 月15 日臺財字第09600009486 號函核定「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並將原區位納為「藝術家工坊」,將由文建會擴大辦理。


轉型期間,為使既有駐村成果不致中斷,目前已進駐之13戶仍賡續辦理徵選進駐,98年起將併同新整修之12戶工作室通盤研議新的進駐機制。
歡迎有熱忱、有潛力的優質藝術家遞件申請,以社區營造的精神投入在地生活與創作,為中興新村的風貌保存、機能轉型、地方繁榮共同努力。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

康玉珍

TEL::03-3322592#8560

FAX:03-3354384

moon9185@mail.tyccc.gov.tw

2008中興新村駐村藝術家徵選簡章



壹、依 據

一、行政院93.10.20院授研綜字第09300246391號函送「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

二、行政院96 年5 月15 日臺財字第09600009486 號函核定「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

三、97年3月18日臺灣省政府「藝術家工坊後續運作方式研商會議會議紀錄」。



貳、指導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機關:臺灣省政府(54002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1號)


參、計畫概述



中興新村係早期為省府疏遷需要而規劃創建之田園式行政社區,環境優雅景緻宜人,公共設施完善,生活機能齊全,具備濃厚的藝術人文氣息。
88年精省後行政功能萎縮,地方發展面臨挑戰。臺灣省政府以閒置宿舍再利用之理念出發,研擬「中興新村建構藝術村計畫」報准行政院93年10月20日院授研綜字第09300246391號函列入94~97年度中程施政計畫辦理,自95年5月1日起開始釋出光華三路部分房舍提供藝術家進駐創作。優質的生活環境,吸引不少藝術家進駐生活與創作,同時協助地方推展藝術教育與生活美學,成效頗佳。行政院96 年5 月15 日臺財字第09600009486 號函核定「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並將原區位納為「藝術家工坊」,將由文建會擴大辦理。



轉型期間,為使既有駐村成果不致中斷,目前已進駐之13戶仍賡續辦理徵選進駐,98年起將併同新整修之12戶工作室通盤研議新的進駐機制。歡迎有熱忱、有潛力的優質藝術家遞件申請,以社區營造的精神投入在地生活與創作,為中興新村的風貌保存、機能轉型、地方繁榮共同努力。



肆、藝術家工作室地址:光華三路3、10、12、22、23、25、37、41、45、46、47、49、51號計13戶。







伍、展演場所



一、專屬展場:環山路31號倉庫、省政資料館、省府圖書館展覽室。



二、表演場所:省政資料館國際會議廳、中興會堂。


陸、駐村起訖日期:97年6月1日起迄97年12月31日止計七個月


柒、徵選進駐類別:繪畫、雕塑、裝置藝術、工藝、書法篆刻、文字創作、音像記錄、音樂等八類。


捌、錄取名額:以戶為申請單位,正取13名,備取若干名。



玖、申請資格

一、年滿20歲以上。

二、中華民國國籍,或外籍人士有合法居留文件,從事藝術創作五年以上者。



三、外籍人士限申請繪畫、雕塑、裝置藝術、音樂等四類。



四、申請人不得在其他藝術空間重複進駐,亦不得為在校生(進修性質者除外)。

拾、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本(97)年4月30 日止(郵戳為憑),填妥申請書表及所需附件,以牛皮紙袋掛號郵寄或親送:54002南投縣中興新村中正路2號/臺灣省政府文教組,信封註明「參加駐村藝術家徵選」。



二、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

Tel:049-2394801林伶娟小姐

申請書表下載:http://www.tpg.gov.tw/dcea



拾壹、申請書件(格式如附表,檔案可於網路下載),請依式詳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附件,以A4直式橫打一式十份送辦,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一、個人基本資料



二、進駐動機及理念



三、駐村創作計畫



四、工作室使用計畫:每週至少使用兩天以上,另每月選定一天假日為共同開放日。



五、回饋計畫



(一)駐村音樂家應在省政資料館或中興會堂無酬舉行一場正式音樂會(活動費用由本府負擔);其餘類別藝術家應捐贈作品一件。



(二)駐村藝術家須策劃每月主題展(或地方節慶活動)一場(活動費用由本府負擔)。



(三)應邀參加社區、學校之文化藝術教育推廣活動一場以上。



(四)其他回饋構想。



六、作品清單(10件以內)



(一)出版品、畫冊或作品圖片(須註明名稱、尺寸、媒材、年代)、影音光碟。



(二)學經歷、得獎、展演記錄或其他藝術成就證明資料。







拾貮、徵選方式



一、由行政院文建會、南投縣政府暨本府各推派代表一人,另邀請專家學者5~7人合組徵選委員會,並推舉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召集人。申請人應依通知到場簡報接受詢答(會場備有電腦單槍投影由申請人自行操作),評分項目如下:



(一)藝術潛力或成就:30%



(二)創作暨回饋計畫:30%



(三)熱忱及積極性:30%



(四)理念闡述:10%



二、徵選成績等第如下:



(一)優:90分以上。



(二)良:85-89分。



(三)可:80-84分。



(四)79分以下:不予錄取。



三、簡報面談完畢後,應召開徵選委員會議,整體考量個人成就、創作表現、熱忱及貢獻評分,依據成績高低排序,議定「正備取名單」,由全體委員簽名確定。







拾參、成績公布:徵選結束後一週內公佈於網站,並個別通知當事人。







拾肆、工作室分配及進駐



一、工作室分配會議另行召開會協調,無法取得共識時本府得逕行分配,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應依通知日期到場完成簽約公證手續始得進駐,因故未能如期辦理,亦未配合補辦者視同棄權,由備取者遞補。



三、備取有效期限至97年9月30日止。







拾伍、遞補方式



一、正取人員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二、進駐期間因故出缺者比照前述原則辦理。惟所餘駐期不足三個月時,得不予遞補。







拾陸、駐村藝術家權利及義務(視同契約條款)



一、權利



(一)由本府頒發駐村藝術家證書。



(二)工作室提供:每戶提供磚造平房一戶(含庭園及基本生活設備)。



(三)門戶景觀:駐村藝術家得依需要局部修飾工作室外觀,呈現各自藝術特色,惟不得影響建築結構及安全。



(四)共同進駐:每戶得由二名藝術家聯合進駐,或與眷屬共同生活進駐,惟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五)相關使用:工作室得作為創作、展覽、教學傳習、聯誼場所,惟不得有違環境安寧與安全之情事。舉辦教學傳習活動時,得要求參與學員自付材料費。



(六)應本府要求所策劃舉辦之活動,所需合理費用由本府負擔。



二、義務



(一)工作室及附屬財物設施應配合本府辦理點交、簽約公證後方得進駐,公證費由進駐人負擔,並善盡管理之責。進駐時每戶應繳交保證金5000元,交由本府秘書室出納保管,契約期滿無息發還。進駐期間借用公物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或由保證金墊還。



(二)創作機具、材料、稅捐、規費、水費、電費、電訊費、瓦斯費等生活費用由藝術家自理(繳費通知單由本府轉發)。



(三)自費整修或改裝工作室者,須告知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



(四)本府辦理中興地區公共藝術、環境景觀設計,應充分配合協助。



(五)作品成果專輯本府得集結出版,駐村藝術家應提供作品資料及美編設計之協助。



(六)本府舉辦藝文活動應優先配合,並不得主動要求經費補助。



(七)進駐藝術家為「中興新村駐村藝術家管理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推舉召集人主持定期集會,並通知本府派員列席。



(八)工作室每週應至少使用二天以上;並由駐村藝術家商議每月固定一日(應為週六日,09:00~17:00)為共同開放日,所有藝術家應全日駐村。



(九)各工作室內之作品保管、環境維護由藝術家自行管理。



(十)駐村期間發表之創作,除依契約捐贈本府者外,著作權歸作者所有,惟本府有研究、推廣、出版、複製、電子化及製作相關文宣推廣品之權,作者不得異議或求償。



(十一)駐村期間不得在其他藝術空間重複進駐,駐村資格不得轉讓。



(十二)離村手續:駐村期滿應於期滿之日前自行清理工作室並復原完畢,於期滿日起一週內辦理遷離交接。逾期未辦理者,本府得逕行代為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契約期滿後應於一週內完成作品捐贈,內容如有未妥本府有權要求更換。



(十四)退場機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逕行取消駐村藝術家資格並通知於15日內遷出不得異議:



1.契約生效起一個月內未進駐者。



2.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個月未使用工作室,或共同開放日無故未到累積達三次以上者。

3.違反契約權利義務關係,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

(十五)因無法預見之政策及法令變更,而有提前終止契約之必要者,本府得單方終止合約不得異議,惟需於中止前二個月前以書面知會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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