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人惡貫滿盈時,經常會說他十惡不赦,表示此人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十惡」,是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至於「十惡」的具體內容,《佛說未曾有經》中說:「起罪之由,為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綺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見。是為十惡,受惡罪報。
而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而到了隋開皇初年,隨著佛教的興盛,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十惡」之罪名遂正式出現。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等行為。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
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1>之制,而頗有損益。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2>,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注解〕
後齊:即北齊(西元550∼557),北朝諸朝之一。北魏分裂為東、西魏後,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國號齊,建都鄴(今河南安陽縣),據有今山東、山西、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
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其後諸帝驕淫,寵信小人,終為北周所滅,史稱為「北齊」。
不道:違背正道。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支解屍體、製造蠱毒、厭魅的重罪。
典故說明
據《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隋文帝開皇年間,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五種刑法,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按上「十惡」這個名稱,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大罪刑。
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
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十惡不赦」,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書 證
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統類.卷一五.韓絳宣撫陝西》:「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卻謀改,鬥己殺人至十惡不赦外,餘死罪,下減一等。」
元.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我纔看頭一宗文卷,就與老夫同姓。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
《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二五.刑部.秋.欽卹》:「十二月欽奉恩詔,除十惡不赦外,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七○.雍正六年六月》:「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赦。」
用法說明
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使用類別
用在「罪惡深重」的表述上。
例句
這些十惡不赦的暴行,令人髮指。
這種十惡不赦的歹徒,你還要同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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