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專案農業貸款?
實際案例
家鑫剛準備從事農業經營工作,聽朋友說政府為體恤農民辛苦,提供多項低利率專案農業貸款供農民申請,家鑫想知道政府提供哪些專案農業貸款供農民申請?
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體恤農民們的辛苦,提供了全國農業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會等管道,供農民申請專案農業貸款。
目前政府提供的專案農業貸款有很多種,如農民經營改善貸款、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購買耕地貸款、農機貸款等,以下將針對各專案農業貸款之貸款對象、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及經辦單位等加以說明,其說明如下。
(一)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購買耕地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年齡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
(2)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3) 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4) 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符合相關規定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5) 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6)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細項耕地相關規定詳參貸款辦法)
2. 貸款用途
(1) 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2) 繼承人因繼承耕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3. 貸款額度
(1) 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800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2)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5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二)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年齡在18歲以上未滿35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A. 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B. 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
C. 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其貸款用途應與表揚內容相關。
(2) 年齡在35歲以上至65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2. 貸款用途
(1) 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林)業設施、購地及購買農用(營林)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2)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3. 貸款額度
300萬~700萬元(依貸款類別而定)。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
(三)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1. 貸款對象
農委會所公告之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因天然災害(颱風、豪雨、寒流等)造成農漁業損失之農漁民。
2. 貸款用途
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
3. 貸款額度
依農委會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表」規定。
4. 申辦程序
受災農(漁)民於農委會公告日起1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四) 農家綜合貸款
1. 貸款對象
(1) 農會正會員。
(2) 農保被保險人。
(3) 漁會甲類會員。
2. 貸款用途
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
3. 貸款額度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五) 農機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2) 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2. 貸款用途
(1) 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均可含附屬設備)其機種、機型或牌型,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2) 用於購置經農委會個案核定之全新農漁業自動化設備(均含附屬設備)。
(3) 用於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以有關投資計畫經農委會核定者為限。
3. 貸款額度
每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2,000萬元,畜牧部分為新臺幣3,000萬元,並以其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額90%為限。
前項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制。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機貸款要點
(六) 農業產銷班貸款
1. 貸款對象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及班員。
2. 貸款用途
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3. 貸款額度
每一借款人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3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
(七)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1. 貸款對象
(4) 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5) 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6) 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7) 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8) 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9) 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10) 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1)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2) 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3) 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2. 貸款用途
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3. 貸款額度
(1) 資本支出300萬~1,000萬元(依貸款類別而定)。
(2) 週轉金100萬~1,000萬元(依貸款類別而定)。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八)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1. 貸款對象
各級農(漁)會。
2. 貸款用途
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經營管理改善或經農委會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3. 貸款額度
每一農(漁)會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5,000萬元,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8,000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4. 貸款利率
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貸款案為年息1.5%外,其餘為年息1.2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貸款
1. 貸款對象
(1) 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2) 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2. 貸款用途
興建或購置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3. 貸款額度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8,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十)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1. 貸款對象
從事海洋漁業、養殖、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水產加工及運銷等相關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並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 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2)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2. 貸款用途
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3. 貸款額度
20萬~3,000萬元(依貸款類別而定)。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十一)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乳牛農需收乳證明)、養羊、養鹿、養兔、養豬及養禽農民。
(2) 取得(或申辦中)登記證書、營運許可證或相關同意文件之畜牧場及禽畜糞堆肥場。
(3) 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4) 取得(或申辦中)登記證書或相關同意文件之屠宰場。
2. 貸款用途
購買家畜禽、購買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汙染防治設備或購買肉品加工設備、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3. 貸款額度
500萬元~3,000萬元(依貸款類別而定)。
4. 貸款利率
除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為年息1.5%外,其餘均為年息1.25%。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十二)改善財務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A. 農會正會員。
B. 農保被保險人。
C. 漁會甲類會員。
D.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2) 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 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B. 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3) 既有貸款為民國95年6月30日前已貸放案件,且年息為5.5%以上。
(4) 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5) 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2. 貸款用途
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3. 貸款額度
依借款人既有貸款餘額及應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300萬元。
4. 貸款利率
年息3%。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改善財務貸款要點
(十三)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2)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3) 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2. 貸款用途
(1) 興、修建或加強各種公共設施所需投資資金。
(2) 從事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所需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3. 貸款額度
(1) 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2) 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詳如貸款要點附表。
(3)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0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4. 貸款利率
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5. 貸款經辦機構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
資料來源: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若家鑫還想了解更多其他的專案農業貸款資訊及說明,還可以至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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