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失物報酬三成降為一成 三讀通過【2012/5/2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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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拾獲失物者最多只能索取一成的報酬,如失主為低收入戶或有急迫情事者,拾獲者則不得請求報酬。
依現行民法規定,拾獲失物者得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若該費用或報酬未清償前,拾獲對該失物有「留置權」。但若拾獲者違反通報、報告義務,或經查證仍隱匿該失物者,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但過去屢見拾獲者濫用留置權,無視失主的現實情況,向失主強索三成報酬,引發爭議。有鑑於此,國民黨立委江惠貞、廖正井、吳育昇、蔣乃辛等紛提出修法,修正現行規定。
依三讀通過後的版本,未來拾獲者的最高報酬請求權,將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若失物不具財產上的價值者,拾獲者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如失主認為應給付之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予免除。
如拾獲者未在7日內通知、報告、交存遺失物,或經查證仍隱匿其拾獲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為保障需錢急用的弱勢者權益,初審通過的版本也明定,當失主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還是另有其他急迫情事,拾獲者也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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