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加蓋或增建,若原房屋評定10萬元以下,免徵。但加蓋增加評定現值,則總值超過10萬元,仍須繳稅。
補登陽台須注意面積(坪數)增加.是否會變成要繳稅..100.03.26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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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率的計算方式
每年五月是全國屋主房屋稅繳納期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
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民眾在購入「新居」時,應查閱前屋主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之用途,如果實際已供住家使用,但是目前採非適用住家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方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來節省稅負。
如何計算房屋稅?
按財政部資料顯示,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依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所謂房屋現值是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而房屋市價攸關諸多因素,係由買賣雙方依市場供需情況及種種因素而定,所以房屋現值與市價兩者的差距,是無法具體計算的。
另決定房屋標準單價又涉及房屋之用途別、構造別及總層數三種因素。
房屋樓層愈多,建築設備 、建材造價等成本愈高,所適用的房屋標準單價就愈高,相對所負擔的房屋稅也就愈重。
1. 房屋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x 適用稅率
2. 房屋標準單價(元) × 房屋面積(㎡) × (1-每年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案例一:某甲在彰化市成功路有1 棟5 層樓房屋,面積250 平方公尺,於民國 80 年3 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某甲94 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800元×250m2×(1-1%×14年)×130%×1.2%=9,391元
案例二:某甲所有房屋一棟面積為 180 平方公尺,其中 15 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供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評定標準價格為3,000元,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額計算如下:
(一) 非住家用面積雖僅為 15 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 180 平方公尺之1/6 ,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 ,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3,000元 × (180平方公尺 × 1/6) × 3% = 2,700元
(二) 住家用面積之房屋稅稅額為: 3,000元 × 150平方公尺 × 1.2% = 5,400元
(三) 2,700元 + 5,400元 = 8,100元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
註1:依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3 款規定: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註2:彰化縣鋼筋混泥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1%。(可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等級表)
註3:街路等級調整率: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等級。
註4:房屋稅課徵期間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十二個月。
每個地區的房屋價值不同,個案情況也互異,屋主收到稅單時,不妨花些時間計算一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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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稅?如何計算?
所謂「房屋稅」,係指舉凡地面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改良物都要固定課徵的財產稅。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其所有權屬與使用狀況,區分如下
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舉一人繳納。
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代繳義務人
共有房屋未推舉代表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所代繳之房屋稅稅款,除其應負擔部分外,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現住人或管理人繳納。
出租房屋,應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分別按下列稅率課稅
類別 住家用
課徵標準 按房屋現值 稅率1.2% 教育捐 無
營業用 按房屋現值 3%
台北市另加房屋現值的1%做為教育捐
台灣省則另加收房屋稅本稅額的30%作為教育捐
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合法工廠 按房屋現值
按營業稅率之一半(1.5%)
台北市另加房屋現值的1%做為教育捐
台灣省則另加房屋稅本稅額的30%作為教育捐
非住家非營業用如補習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等使用房屋
按房屋現值 2%
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
1/6) 按房屋現值 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稅率課稅
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
房屋稅係採會計年制徵收,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房屋標準價格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直轄市由市政府公告之,各縣(市)於呈請省政府核定後公告之;如因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之。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適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稅之減免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收房屋稅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八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以下者。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房屋現值之申報
凡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索取房屋稅申報書,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申報時應檢附─ 申報書、房屋平面圖(含立面圖及剖面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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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案例
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 ×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設某甲在彰化市成功路有1 棟5 層樓房屋,面積250 平方公尺,於民國 80 年3 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某甲94 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800元×250m2×(1-1%×14年)×130%×1.2%=9,391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3 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 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1)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2)用途別(區分為4 類,第1 類國際觀光旅館、第2 類旅館、第3 類店舖、住宅、第4 類工廠,其中以第3 類最多,但以第1 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3)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內部如設有電梯、中央系統冷氣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之標準予以加價。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住戶之停車場使用者,該面積仍應列入課稅面積計算,但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請參考各縣市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等級表(如彰化縣鋼筋混凝土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84年3月起課迄至98年6月止,歷經年數為14年。
(五)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等級。如彰化市成功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130%。
(六)稅率: 住家用為1.2%。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所有房屋一棟面積為 180 平方公尺,其中 15 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供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評定標準價格為3,000元,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額計算如下:
(一)非住家用面積雖僅為 15 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 180 平方公尺之1/6 ,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3% ,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3,000元 × (180平方公尺 × 1/6) × 3% = 2,700元
(二)住家用面積之房屋稅稅額為:
3,000元 × 150平方公尺 × 1.2% = 5,400元
(三)2,700元 + 5,400元 = 8,100元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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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計算方法
一、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
地段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
例如:甲父在高雄市中三正路有鋼筋混凝土造之五層樓房屋一棟,
面積250平方公尺,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建造完成,供住
家使用迄今,甲父九十一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3,300元×250m ×(1-1%x12年)×170%×1.2%=14,810元
(一)房屋標準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三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標準單價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三個項目要件換算所得
A: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泥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
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B:用途別─區分為四類:
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
第二類旅館、
第三類店舖、住宅、
第四類工廠,
其中以第三類最多,但以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C: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五樓以下(包括五樓)房屋設有電梯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四公尺以上者
,應依標準單價予以加價,加價後即為核定單價。
(二)面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但地下室供防空
避難或未停車收費之住戶停車場使用,依法免稅應予扣除。
(三)折舊率:
鋼筋混泥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1%。
(四)折舊經歷年數:
七十九年四月起課迄至九十一年六月止,歷經年數為十二年。
(五)地段等級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之等級。
如高雄市中正三路地段等級率經評定為170%。
(六)稅率:
住家用為1.2%。
二、房屋稅按下列使用類別稅率課徵:
1‧類別:*住家用
稅率:*按其現值課徵 1.2%
備註:A.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
用,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按住家用稅率課
徵。
B.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
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一樓為店舖,
二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住家用
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2‧類別:*營業用
稅率:*按其現值課徵 3%
3‧類別:*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
人民團體)
稅率:*按其現值課徵 2%
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即提出申請。例如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營業用變更為
住家用,其適用稅率,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分別規定如下:
(一)台灣省變更使用日期適用稅率按各該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或有關規定辦理。
(二)台北市變更日期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十五日以前變
更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三)高雄市變更使用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四、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計課,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
十一日止,課徵期間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十二個月。
如在年度中曾經移轉,稽征機關應於移轉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征,至於買賣雙
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是屬當事人的私權行為,並不生稅法上
的效力。
五、下列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
(一)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
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一百元以下者仍予免
徵。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
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人按月分擔水電、
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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