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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6

中古機車買賣合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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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交易過戶流程

       買賣如打仗,不僅要精挑細選更要貨比三家,新車如此二手車亦是如此。如何在新車淘汰率快速,二手車日形趨多的今日,慎選一部合您意的座駕,以下就為您探討。




選購中古機車時,切勿「低價購買套裝機車」,因為違法的套裝機車業者,不會讓購買者看中古機車行照,等到完成購車及過戶異動後,購買者才發現車齡與車體不符,但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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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購買中古機車時,一定要看清楚「機車行照年份」,明明登記是多年以前的舊車年份,卻以新車型態販賣,絕對有問題,切勿貪小便宜,以免誤觸法網。

此外,有民眾在將中古機車賣給機車業者時,會將「過戶買賣合約書先蓋完章」及「車籍證件」交給機車業者,由業者自行完成過戶手續,但事實上,車行並未完成過戶手續,直接在店內陳列或移轉給第三者,待這些套裝贓車賣給第三者後,再合法直接由原來車主名下完成過戶異動給新車主。

這些套裝機車將無法完成過戶,警方除了依法開單告發,若機車業者將套裝贓車廉價賣給第三者,又未完成過戶手續,車子涉及竊盜、搶奪等交通或刑事責任,原車主都將涉有刑責。

若有中古機車已不堪行駛,確實依法向監理單位「申請報廢」,並選擇合法車輛回收業者辦理車輛環保回收;若要賣給中古機車業者,一定要監督業者辦理完成車輛過戶手續,以免得不償失,惹上一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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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賣機車,在網上有許多收購商和車行在服務。收購商或車行收購車子大多是以年份、原廠無改裝、車身新舊、受損程度、區域性市場流通接受度…等條件做估價。


接下來遇新年度推出新車款式,舊機型機車估價值必會受之影響。
若真的確定機車不再使用,千萬不要把動產放至〝不動〞產,大大貶了值。 
 
中古車收購機車過程必需透明化,雙方也應受買賣合約相互保障,也需留意收購公司是否有營業登記證,這樣對消費者也多一份保障。   
賣車時,車子最好保持原廠狀態,若有改裝過的車子最好恢復原廠狀,在收購中古車、二手車價格上,原廠會比較高。


若是改得太多而無法恢復原廠狀,收購商或車行估價收購意願會降低、或不于收購,那你只能賣其愛好者。  
售可能會比較慢、時間長,大多買家會要求試車。  
賣車子是以〝年份〞做依據估價,建議不要賣太久,以免將有價之動產,放至〝不動〞之無價之產。

1.簽訂契約

       準備材料:雙方證件、印章、契約書、交易車輛、行車執照、定金
       
操作流程: (1)確認雙方身份及車輛
           (2)協商契約條款
           (3)審閱契約書(有三日審閱期)
           (4)簽字用章
           (5)支付首款(之前訂金可抵扣)

       
注意事項:

       (1)契約書下載經濟部頒發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若雙方約定不使用此契約,也必須先詳細瞭解汽車買賣契約書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以防一時不查簽下對自己不利的契約。 

       (2)買方需核實車輛基本資料,在契約中務必要將車輛的廠牌、年份、車牌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等詳細註記,以防交車時所拿到的車和先前所看的車不同。 


       (3)在簽訂契約時,如有疑問或記載不詳之處,務必提出仔細詢問,以保障自身利益。 
       (4)定金和尾款數目要記明,保留尾款到交車付清,是保護消費者的方法之一。 

       (5)在合約中應該注記:如果保固的期間內發現車輛為事故、泡水或具有重大瑕疵的處理方式。
       雙方至原投保險公司辦理。


       準備材料:雙方證件、印章、原車保險證、原車行照正本、保險收據
       注意事項:保險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在30日內者須先辦理續保。

2.強制險過戶


3.車輛過戶

       買賣雙方至監理機關辦理。在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

 準備材料: (1)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
            
(2)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3)行車執照
            (4)以新車主名義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
            (5)買賣雙方印章及新車主之電話號碼
            (6)規費:汽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

bsp;       注意事項:
       (1)在過戶的手續中,仍提醒消費者再次核對車子的原始資料,證件與車子的資料是否相同(出廠證明、完稅證明
               、行照、引擎號碼與車身號碼)
       (2)車輛過戶應先繳清當年牌照稅、燃料稅及罰款(是違規情況而定)。(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辦理)
       (3)汽車出廠10年(機車5年)以上者應作臨檢,惟距最近一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一個月內者免驗。
       (4)禁止異動、動保設定車輛,應先依規定撤銷登記後方可辦理。
       (5)雙方買賣無法親自辦理者需加附第二證件即有效駕照或全民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及代辦人身分證,第二證
               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
4.交易完成

       以上手續辦妥,買方結清尾款,賣方交付車輛。

─以上資訊由 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TCAC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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