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逃漏 稅局盯上共有分割 土增稅須知規定 | 🍄樂愛生活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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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

土增稅逃漏 稅局盯上共有分割 土增稅須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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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維護租稅公平,將加強清查取巧安排創設共割土地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此類案件列屬年度工作重點。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2010年度清查此類案件共補徵稅額1,104萬212元,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藉共有物分割,達到實質移轉規避稅賦,或墊高應稅土地原地價,規避再移轉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案件,依照土地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應依法追補土地增值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對於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達到實質移轉規避稅賦逃稅手法加強審核。
事實上,這種逃稅手法在各縣市都出現過,稅捐機關人士表示,現行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稱「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採實質課稅案件」,利用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先相互移轉微小持分土地(包含應稅及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待形成共有關係後,再行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藉以提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利應稅土地再次移轉時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以減少,藉以規避土地增值稅之繳納。

稅捐機關人士指出,這種土地取得原因與過程,經刻意安排,以規避稅負,與一般正常情況下共有土地分割宗旨在消滅共有關係,以利土地之改良、利用與處分有所不符,且其取巧手法層出不窮來勢兇兇,規避的稅負每案在數百萬元與數千萬元之間,嚴重影響租稅課徵之公平。

不可不知的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土地稅法第33條第二項減半徵收規定業已於94年1月31日屆滿,新修正之稅率已於94年1月26日奉總統令自9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後之稅率將原稅率40%、50%、60%調降為20%、30%、40%,並增訂長期持分土地其超過20年者,就其超過第一項者減徵20%,其超過30年者,就其超過第一項者減徵40%,以減輕長期持有者之稅賦。

例如某君於民國70年取得某土地,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50萬元,某君於94年2月日出售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已調整為300萬元,這時除應以新稅率40%計土地增值稅外,並可享有持分土地超過20年,就其漲價總額(300-50=250)超過第一項(即取得時之移轉現值調以物價指數部分)再減徵20%之規定。財政部公佈之速算公式如下: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30年以上
第1級 a×20% a×20% a×20% a×20%
第2級 a×20% a×28%-b×8% a×27%-b×7% a×26%-b×6%
第3級 a×40%-b×30% a×36%-a×24% a×34%-b×21% a×32%-b×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轉值總額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民眾可自行套用。

除了長期持有之納稅人應注意賦稅之減免外,如果是買方,而且是購買近幾年公告現值有調降趨勢之土地,更應注意,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如A君購買B地時之土地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0元,但當A君出售給你時之公告現值已調降為每平方公尺50,000元,這時你應特別要求A君於土地現值申報時,以每平方公尺60,000元為移轉現值,而非以當期之50,000元為移轉現值。

因為對A君而言不生影響,但對你而言卻是下次賣土地時的課稅依據,舉例來說,如果當你出售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調回為每平方公尺60,000元,這時你仍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若你當時申報土地移轉時是以當期之每平方公尺50,000元為申報現值,這時你就必須負擔每平方公尺10,000元之漲價稅賦了。

近年來有不少人利用共有物分割來規避土地增值稅。有人利用農地移轉予自然人及依法應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來逃漏土地增值稅。

首先將土地移轉極少部份(如百分之一)給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人,形成共有關係,然後將應稅土地與負稅地(很多為跨縣市案件)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分得他要的土地,這時他已成功的避掉土地增值稅,而達到過戶的目的。

例如甲有A應課稅價值100萬元,B免稅農地價值200萬元,C免稅公設保留地價值300萬元,首先甲將A移轉百分之一,B移轉二分之一,C移轉三分之一給乙,因為B、C皆為免地稅。

故甲只繳納少許土地增值稅,就形成與乙共有關係,然後甲、乙二人辦理第一次共有物分割,因為共有物分割價值相差價值在一平方公尺以下免向稅捐單位申報,分割後甲、乙持有A地各二分之一,B地全部為甲所有,C地甲、乙各二分之一。

這時甲、乙二人再辦理一次共有物分割,乙取得A地全部,C地三分之一,甲取得C地三分之二。這時甲乙巧妙的利用共有關係,只繳些微的土地增價稅,而達到將土地移轉予乙的目的。

由於不肖之人以創設共有關係,用分割逃漏增值時的案件愈來愈多,財政部已函令各稽徵機關,如果發現創設共割案件,一律以實質課稅為原則,以共有物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以杜絕逃漏弊病。
[ 本文各項土地稅法相關法令規定由桃園稅捐處黃色錱小姐提供]

-原文:http://key88.net/article3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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