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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網路追追追/手機掉了 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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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追追追/手機掉了 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2007/04/16 10:08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處理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

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

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程序的信件...


掉了手機 絕 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 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 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 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 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 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


>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 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 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 半個月又過了......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 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 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 強調這是常識ㄟ )。


> 只要找不到兇手......


>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 不繳的話會移送......


>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 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 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 第五章  罰則


> 第五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 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 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五十六條之一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 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 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感謝 yeshe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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